守护三峡库区青山绿水
——万州法院积极探索环保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纪实
2013-02-19 14:3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李富文
  同一环境污染事实可能既符合环境污染的犯罪构成要件,也符合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存在环境保护行政法律关系,近年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保案件“三审合一”的集中审判模式,既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和实体法不相抵触,又可大大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浪费,促进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

  2011年12月6日,随着重庆高院院长钱锋、万州区区长史大平揭开牌匾上的红绸,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在一片掌声中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万州法院积极启动三峡库区领域的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环境保护案件。

  2012年至目前,万州区法院共受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2件。相关调研显示,万州法院自去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件,而环保信访投诉仅万州环保局就收到970余件次,同比大幅度上升50%;二是审理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数量很少,审理的案件类型单一,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采矿罪的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三是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

  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的层出,对环境保护案件审理专业性和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现有审判机制下,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案件审理需要。这一难题促使我们通过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案件审判组织,以集中化专业化审判来提高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水平,保证案件质量。”在解读目前环境司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时,万州区法院院长卢伟这样说。

  为此,重庆市高院2011年制定下发的《关于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努力构建环境保护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万州在全市率先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建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和审理执行“审执合一”工作模式,在辖区八个县开展的环境保护能动巡回审理也为开展该类案件集中化专业化审判积累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能动司法修复长江水体

  去年7月,巫山长江大宁河段,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的横幅下,非法电鱼人员增殖放流正在进行。几名法警严肃监督着成某和彭某放养鱼苗1.2万尾,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悉心指导。一条条小白鳊,一袋袋清波鱼……随着清风微澜散去,鱼苗在长江安了新家。

  “我愿意出钱购买鱼苗放养到长江,弥补自己的罪过。”“我也愿意。”在成某、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庭审中,二被告人当庭真诚地表示。在审理中,法官对成某、彭某进行了环保教育。二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罪。同时,表示自愿买1.2万元的鱼苗放养到长江,修复被自己破坏的水体生态。卷宗显示,成某、彭某是巫山县人。平时,他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在长江大宁河里电鱼,然后捞起来去卖,觉得这个“买卖”很赚钱,于是决定也去试试。在法定禁鱼期间,二人使用捕鱼船、电瓶、升压器、渔网等工具,在巫山长江大宁河,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

  万州区法院环保审判庭庭长陈伟表示:“我院环保审判庭与行政机关组织非法电鱼人员进行增殖放流,既是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实践需求,更是修复长江生态的审判探索。”

  “组织非法电鱼人员进行增殖放流,是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补偿的体现,旨在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式来达到防止污染、保护资源的目的。”环保咨询专家陈亮说。

  环保审判庭成立以来,并非就案审案,而是注重以案讲法,进行环保引导,该案的处理就带来了示范效应。在随后的另一些非法捕鱼案件中,被告人也主动要求放养鱼苗,以示悔过自新。

  “你们已主动缴纳了环保罚款。今天我们是看看你们还在违法排污没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转如何?”在一次回访排污人员时,该院环保审判庭庭长陈伟向忠县忠州镇新桥村加工豆腐排放污水及烟煤的眭某说明来意。随后,法官一行在环保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对该豆腐加工污水处理和排污情况进行了回访,到加工房下水道、锅炉排污口一一进行了查看。大家见到,排污处理整顿有序,通往粪便池的下水道进行了检修。回访结果让大家都比较满意。像这样的回访,环保审判庭的法官已经进行了很多次。

  构建绿色林区保护屏障

  三峡库区山清水秀,森林覆盖和绿化程度两项指标均达标。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优势,促使万州法院着眼发展绿色生态需要,着力转变环境司法观念,拓展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内涵,为打造生态强区构筑绿色保护司法屏障。

  针对辖区内非法占用林地,过失、轻微失火、盗伐和滥伐等林业案件,万州法院坚持从有利于恢复植被的角度出发,采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将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落实生态恢复补偿作为悔罪表现,纳入量刑考虑范围,敦促案件当事人开展“补植复绿”工作,还绿于青山林地。

  2012年万州法院受理了一起发生在万州龙驹镇的滥伐国有林地案件,环保审判庭法官一行经现场勘验调查得知,参与滥伐森林的人员涉及附近村的农户,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有效遏制犯罪呢?案件判决后,法官把视线聚焦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上。环保审判在调研中发现,现有的林地管理保护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现实状况让法官们开始转变司法理念:要保护青山绿水,不能仅凭一己之力,各职能部门也不能形成“各管一段”的状态,开拓性司法、联合打击,形成合力方能从根本上杜绝乱砍滥伐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万州法院还加强后续跟踪和执行监督,在审理被告人吕某、孙某滥伐林木案件中,对当事人签订的补植协议或法院判决的补植令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去年以来,该院已通过施行“补植复绿”,让100余亩被毁林地重披新绿。环境司法保护的终极目的不是打击,而是保护和对环境的修复和改善。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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