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房产 开发公司老总一审获刑
2013-01-31 15:1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频道 | 作者:王鑫 付俊
明知自已的房产被多个法院先后查封,而开发商还是竟敢公开销售,并致多人不断信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近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四川一开发公司董事长周代兴、公司驻蒲江办事处总经理瞿明邦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
2010年,上述开发公司决定在蒲江一地块进行开发,并在当年5月任命瞿明邦为驻蒲江办事处总经理,全权办理相关事宜。之后因开发公司与他人发生借款纠纷,蒲江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其在建项目“五星花园”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了查封。另外,在当年5月、9月,上述同一宗地还先后依法被成都辖区内的武侯、都江堰法院查封。2011年2月,成都中院指定以开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统一由金堂法院执行。
而在工程建设期间,开发公司因无法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周代兴等二被告人商定,由其决定将上述被查封的在建项目中的铺面及住房以收取购房定金的方式出卖。从2010年8月起至次年10月,以此方式共卖出房屋和铺面30余套,分别卖给邓某等30余人,收取购房款400余万元。后来,上述购房户因未能收取房屋、建筑工人未能领取工资,还多次到城乡建设局等多个部门信访。
法院认为,周、瞿二被告人对明知是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而故意予以非法变卖,数额达40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罪。该案中,瞿明邦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虽辩护人辩护称二被告人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并自愿认罪故建议缓刑。但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在在建项目上并未投入资金,当承建方催讨工资、材料承建款时,其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筹集资金,而是违法将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且在案发后也没有在处置财产范围内退赔,二人本身并没有悔罪表现,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周代兴表示服判不上诉,而瞿明邦则提出了上诉。
2010年,上述开发公司决定在蒲江一地块进行开发,并在当年5月任命瞿明邦为驻蒲江办事处总经理,全权办理相关事宜。之后因开发公司与他人发生借款纠纷,蒲江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其在建项目“五星花园”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了查封。另外,在当年5月、9月,上述同一宗地还先后依法被成都辖区内的武侯、都江堰法院查封。2011年2月,成都中院指定以开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统一由金堂法院执行。
而在工程建设期间,开发公司因无法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周代兴等二被告人商定,由其决定将上述被查封的在建项目中的铺面及住房以收取购房定金的方式出卖。从2010年8月起至次年10月,以此方式共卖出房屋和铺面30余套,分别卖给邓某等30余人,收取购房款400余万元。后来,上述购房户因未能收取房屋、建筑工人未能领取工资,还多次到城乡建设局等多个部门信访。
法院认为,周、瞿二被告人对明知是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而故意予以非法变卖,数额达40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罪。该案中,瞿明邦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虽辩护人辩护称二被告人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并自愿认罪故建议缓刑。但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在在建项目上并未投入资金,当承建方催讨工资、材料承建款时,其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筹集资金,而是违法将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且在案发后也没有在处置财产范围内退赔,二人本身并没有悔罪表现,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周代兴表示服判不上诉,而瞿明邦则提出了上诉。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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