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检就新刑诉法实施后审限问题制定意见
2013-01-31 14:1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案件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对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如何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等有关规定的问题,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与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监所处研商,并根据法律的时间效力规定及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于近日达成共识。
三方意见认为,一、2013年1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审理期限规定;二、2013年1月1日前受理的在审案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审理期限规定,审理期限自案件受理立案之日起计算;三、2013年1月1日前受理的二审在审案件,检察院的阅卷期限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阅卷期限自检察院借卷之日起计算,在阅卷期限内无法阅卷完毕的,由检察院依法建议延期审理。
三方意见认为,一、2013年1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审理期限规定;二、2013年1月1日前受理的在审案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审理期限规定,审理期限自案件受理立案之日起计算;三、2013年1月1日前受理的二审在审案件,检察院的阅卷期限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阅卷期限自检察院借卷之日起计算,在阅卷期限内无法阅卷完毕的,由检察院依法建议延期审理。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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