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旋转木马伤人案”谈公众安全之司法保障
2013-01-30 10:38: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博
【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伤害案】
“夜色迷离,万籁俱静,唯有它踏着缤纷的鼓点,和着令人愉悦的节奏,划破黑暗,散落下迷人的魅影”......此情此感,正是旋转木马带给公众的切实感受,相信很多人都会难以抗拒纷纷驻足骑乘,但在尽情游乐时还是不应忽视自身安全的重要性。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旋转木马伤人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陕西西乡人民法院历时3个月余的调查、调解及开庭步骤后,对该案及时作出宣判。
发生于2012年7月10日的该起案件中,晚8时许原告潘丽带着小孩到广场玩耍,在乘坐被告陈昆(均系化名)经营的旋转木马游乐设施时,“莫名其妙”被木马刮倒后拖拽致伤,造成了原告腿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事发后由于双方对原告受伤的真实原因各执一辞,及旁观群众对纠纷缘由众说纷纭,使该案在审理时颇为引人关注。
【抓“关键点”切入分析 理清焦点公正审判】
本着“公平公正,案结事了”原则,法官开庭审理前付出了大量心血:该座旋转木马游乐设施位于广场一侧,运行多年早已为公众熟知,鉴于原告致伤过程“蹊跷”,法官经过实地勘察,对木马开启时冲击力大小、运行时速等内容一一掌握并了解后,征对事发起因和受伤经过,法官陆续走访、调查了多名事发时现场的目击者,还原并记述下他人眼中的事发经过,为审理掌握了“第一手”的详实资料。
12月3日,在法官竭力安抚伤者情绪后,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围绕被告是否全面履行了游乐设施的安全运管义务及原告自身有无过错和对原告损失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两方面,通过举证质证,双方展开了“唇枪舌战”:
在双方对原告受害住院治疗无异议的前提下,被告提交了质检部门的安全检测报告及旋转木马生产合格证、运转时速测量凭证,并提出是原告自身过失造成伤害后果,原告则认为游乐设施没有安全标识且被告未尽提醒、管护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长达4小时公开庭审结束后,法官先后组织多次庭后调解工作,使双方对于案件处理原则及适用法律情况已了然于心。
12月末,在群众的广泛关注下,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依法确定原告住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53万元,由被告依法承担70%,其余30%由原告自负。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被告表示很快将履行判决。
【公共安全涵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1、公共安全是一个涵义比较广泛的概念。一般来讲,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而广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还包括生态环境、自然地理变迁、货币金融体系、国家战略等等,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因为如此,公共安全问题才能引起全社会,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2、诸如本案中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时公共场所设施管理人的义务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列为其法定义务,在违反或未尽此义务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即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明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这种通过列举的方式,使人们可以直观地界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大致包含的范畴。除法律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规定其主体资格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按照以下几种原则补充认定,即:约定原则(当事人之间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也直接认定其主体资格)、个案分析原则(根据个案中的客观情况可综合衡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可认定该义务人的主体资格)、一般认知原则等。
4、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承担方式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补充责任)两种类型。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就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损失责任。但如系受害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由受害人、第三人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旋转木马等大型游乐设施常伴公众身边,由此易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程度也可能更严重,在该起“旋转木马伤人案”中,根据已查实的案情,法官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娱乐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照看小孩乘坐被告经营管理的旋转木马过程中,被告由于疏忽大意,未对木马边的原告作出提醒、警示便启动木马,致使木马旋转后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明知木马旋转时存在安全危险,木马旋转时也有警示灯和音乐提醒,却没有与木马保持安全距离,自身也存在过错,故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公共安全之司法保障措施及建议】
1、通过典型公共安全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进一步释法列明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之具体内涵,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从事各项经营活动敲响警钟。
从阅读、借鉴其他案例及著述来看,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因时间、地点、当事人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业务:
(一)硬件设施保障义务。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才能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只有这样才能在硬件方面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安保人员配备义务。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专门人员。比如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经培训合格的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培训合格救生人员;消费场所经营者必须安排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等。
(三)安全提示义务。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洗浴场所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等。
(四)排险救助义务。对于消费者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2、深入调研涉及公共安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时、公正的法律判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人们将司法正义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为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案件审判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特别要对于发生在学校、工矿企业、建设工地、化学危险品仓库、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案件;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以及因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审判工作预案,完善案件调处机制,既要安抚伤者、平息民怨,又要坚决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理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济,维护社会稳定。
3、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调解工作,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将法律对群众百姓安全与健康的关注体现在案件审理、调解始终,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公信力。
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每一起涉及损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受案法院要将其作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抽调精干审判力量,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此类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结。要精心做好此类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确保定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公正及时。
“调解是审判的艺术”,在审理公共安全案件时,调解的方式结案本身具有的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灵活、高效的特点,使很多纷争有效得到消弭,维护了群众的权益。法官应重视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手段与方式,促使调解、履行手段的多样化,注意区分各种当事人及不同案件情况,适用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助力公共安全案件的及时、圆满化解。
4、依托审判“抓手”,将提升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把加强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教育、帮助公共设施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作用,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
人民法院还通过长期开展“审判五进”、“送法下乡、进校园”、“平安创建”等活动,主动向社区、向农村地区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结合实地开庭审判,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群众参与庭审观摩、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利用板报画册宣传“十八大”以来司法新成果等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展现法院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的形象,提高法院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5、强化司法建议力度,做好行政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认真分析各类公共安全案件的特点,归纳总结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查找问题、发现隐患,有针对性地向立法、执法、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堵塞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于在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以确保各项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延伸调解理念,做好行政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办案过程中,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受害群众的诉权,一手着力促进行政机关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及公共场所管理人主动参与审理、调解工作,借助“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延伸调解理念,着力完善行政协调工作,维护和确立和谐的“官民关系”,扶助受害者,尽快圆满、稳妥化解公共安全纠纷,共同构筑美丽中国。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夜色迷离,万籁俱静,唯有它踏着缤纷的鼓点,和着令人愉悦的节奏,划破黑暗,散落下迷人的魅影”......此情此感,正是旋转木马带给公众的切实感受,相信很多人都会难以抗拒纷纷驻足骑乘,但在尽情游乐时还是不应忽视自身安全的重要性。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旋转木马伤人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陕西西乡人民法院历时3个月余的调查、调解及开庭步骤后,对该案及时作出宣判。
发生于2012年7月10日的该起案件中,晚8时许原告潘丽带着小孩到广场玩耍,在乘坐被告陈昆(均系化名)经营的旋转木马游乐设施时,“莫名其妙”被木马刮倒后拖拽致伤,造成了原告腿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事发后由于双方对原告受伤的真实原因各执一辞,及旁观群众对纠纷缘由众说纷纭,使该案在审理时颇为引人关注。
【抓“关键点”切入分析 理清焦点公正审判】
本着“公平公正,案结事了”原则,法官开庭审理前付出了大量心血:该座旋转木马游乐设施位于广场一侧,运行多年早已为公众熟知,鉴于原告致伤过程“蹊跷”,法官经过实地勘察,对木马开启时冲击力大小、运行时速等内容一一掌握并了解后,征对事发起因和受伤经过,法官陆续走访、调查了多名事发时现场的目击者,还原并记述下他人眼中的事发经过,为审理掌握了“第一手”的详实资料。
12月3日,在法官竭力安抚伤者情绪后,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围绕被告是否全面履行了游乐设施的安全运管义务及原告自身有无过错和对原告损失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两方面,通过举证质证,双方展开了“唇枪舌战”:
在双方对原告受害住院治疗无异议的前提下,被告提交了质检部门的安全检测报告及旋转木马生产合格证、运转时速测量凭证,并提出是原告自身过失造成伤害后果,原告则认为游乐设施没有安全标识且被告未尽提醒、管护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长达4小时公开庭审结束后,法官先后组织多次庭后调解工作,使双方对于案件处理原则及适用法律情况已了然于心。
12月末,在群众的广泛关注下,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依法确定原告住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53万元,由被告依法承担70%,其余30%由原告自负。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被告表示很快将履行判决。
【公共安全涵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1、公共安全是一个涵义比较广泛的概念。一般来讲,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而广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还包括生态环境、自然地理变迁、货币金融体系、国家战略等等,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因为如此,公共安全问题才能引起全社会,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2、诸如本案中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时公共场所设施管理人的义务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列为其法定义务,在违反或未尽此义务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即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明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这种通过列举的方式,使人们可以直观地界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大致包含的范畴。除法律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规定其主体资格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按照以下几种原则补充认定,即:约定原则(当事人之间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也直接认定其主体资格)、个案分析原则(根据个案中的客观情况可综合衡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可认定该义务人的主体资格)、一般认知原则等。
4、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承担方式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补充责任)两种类型。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就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损失责任。但如系受害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由受害人、第三人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旋转木马等大型游乐设施常伴公众身边,由此易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程度也可能更严重,在该起“旋转木马伤人案”中,根据已查实的案情,法官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娱乐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照看小孩乘坐被告经营管理的旋转木马过程中,被告由于疏忽大意,未对木马边的原告作出提醒、警示便启动木马,致使木马旋转后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明知木马旋转时存在安全危险,木马旋转时也有警示灯和音乐提醒,却没有与木马保持安全距离,自身也存在过错,故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公共安全之司法保障措施及建议】
1、通过典型公共安全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进一步释法列明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之具体内涵,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从事各项经营活动敲响警钟。
从阅读、借鉴其他案例及著述来看,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因时间、地点、当事人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业务:
(一)硬件设施保障义务。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才能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只有这样才能在硬件方面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安保人员配备义务。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专门人员。比如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经培训合格的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培训合格救生人员;消费场所经营者必须安排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等。
(三)安全提示义务。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洗浴场所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等。
(四)排险救助义务。对于消费者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2、深入调研涉及公共安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时、公正的法律判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人们将司法正义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为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案件审判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特别要对于发生在学校、工矿企业、建设工地、化学危险品仓库、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案件;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以及因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审判工作预案,完善案件调处机制,既要安抚伤者、平息民怨,又要坚决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理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济,维护社会稳定。
3、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调解工作,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将法律对群众百姓安全与健康的关注体现在案件审理、调解始终,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公信力。
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每一起涉及损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受案法院要将其作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抽调精干审判力量,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此类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结。要精心做好此类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确保定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公正及时。
“调解是审判的艺术”,在审理公共安全案件时,调解的方式结案本身具有的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灵活、高效的特点,使很多纷争有效得到消弭,维护了群众的权益。法官应重视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手段与方式,促使调解、履行手段的多样化,注意区分各种当事人及不同案件情况,适用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助力公共安全案件的及时、圆满化解。
4、依托审判“抓手”,将提升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把加强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教育、帮助公共设施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作用,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
人民法院还通过长期开展“审判五进”、“送法下乡、进校园”、“平安创建”等活动,主动向社区、向农村地区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结合实地开庭审判,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群众参与庭审观摩、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利用板报画册宣传“十八大”以来司法新成果等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展现法院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的形象,提高法院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5、强化司法建议力度,做好行政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认真分析各类公共安全案件的特点,归纳总结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查找问题、发现隐患,有针对性地向立法、执法、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堵塞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于在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以确保各项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延伸调解理念,做好行政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办案过程中,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受害群众的诉权,一手着力促进行政机关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及公共场所管理人主动参与审理、调解工作,借助“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延伸调解理念,着力完善行政协调工作,维护和确立和谐的“官民关系”,扶助受害者,尽快圆满、稳妥化解公共安全纠纷,共同构筑美丽中国。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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