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诉前调解一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013-01-28 14:52: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功地在诉前调解了一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法官用耐心和真情打动了矛盾双方,使他们在立案之前便已达成和解,并一次性执行完毕,真正地作到化干戈为玉帛。
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为个体施工队,被起诉人将南港工业区港区航道、港池挖泥结合吹填造陆工程某段的吹沙施工承包给起诉人,同时其保证吹沙量不少于4万方,如少于4万方则按照4万方计算。协议签订后,起诉人开始履行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被起诉人要求起诉人停止施工,被起诉人仅向起诉人支付3万方吹沙工程款。起诉人坚持要求被起诉人按协议支付吹沙4万方的价款,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差距1万方的吹沙价款近12万元。双方曾自行协商过解决纠纷,但金额差距较大。起诉人到该院诉服中心咨询立案事宜。本案中,一方面,双方的协议签订方均不是协议的实际履行方,且协议签订方与实际履行方之间均无书面授权委托书,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都是依靠日常的交易习惯、人情关系和诚实信用;另一方面,起诉人的证据材料仅有一份协议书,无其他证据材料。
该院法官建议起诉人考虑诉前调解机制。在征得起诉人同意后,诉服的法官主动与被起诉人多次联系,开始被起诉人抵触情绪较大,不愿配合法官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讲解,被起诉人到法院与法官作了进一步沟通,但是双方的调解金额差距较大,都不愿意让步,调解陷入了僵局。考虑到双方的合作是基于朋友、人情关系,进入诉讼阶段可能会使矛盾更加激化,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成讼后的后果与风险以及各退一步之后可能会带来的收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之后,又为他们提供了面对面的交流机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当日即达成调解意向,由被起诉人一次性支付起诉人3万元。经过诉讼服务法官近两个月的耐心细致工作,避免了当事人的兵戎相见,成功地在诉前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为双方今后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
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为个体施工队,被起诉人将南港工业区港区航道、港池挖泥结合吹填造陆工程某段的吹沙施工承包给起诉人,同时其保证吹沙量不少于4万方,如少于4万方则按照4万方计算。协议签订后,起诉人开始履行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被起诉人要求起诉人停止施工,被起诉人仅向起诉人支付3万方吹沙工程款。起诉人坚持要求被起诉人按协议支付吹沙4万方的价款,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差距1万方的吹沙价款近12万元。双方曾自行协商过解决纠纷,但金额差距较大。起诉人到该院诉服中心咨询立案事宜。本案中,一方面,双方的协议签订方均不是协议的实际履行方,且协议签订方与实际履行方之间均无书面授权委托书,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都是依靠日常的交易习惯、人情关系和诚实信用;另一方面,起诉人的证据材料仅有一份协议书,无其他证据材料。
该院法官建议起诉人考虑诉前调解机制。在征得起诉人同意后,诉服的法官主动与被起诉人多次联系,开始被起诉人抵触情绪较大,不愿配合法官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讲解,被起诉人到法院与法官作了进一步沟通,但是双方的调解金额差距较大,都不愿意让步,调解陷入了僵局。考虑到双方的合作是基于朋友、人情关系,进入诉讼阶段可能会使矛盾更加激化,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成讼后的后果与风险以及各退一步之后可能会带来的收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之后,又为他们提供了面对面的交流机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当日即达成调解意向,由被起诉人一次性支付起诉人3万元。经过诉讼服务法官近两个月的耐心细致工作,避免了当事人的兵戎相见,成功地在诉前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为双方今后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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