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决议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思考
2013-01-25 10:42: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飚 杨婷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人民群众在整个经济社会中的主人翁地位,因而当前形势下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意见表达渠道畅通,是促进社会多方利益统筹协调的关键。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等方面原因,我国民意表达机制产生了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人大是人民权力的直接行使机关,人大决议作为其工作的核心载体,如何促进人大决议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确保群众民意得以反映、民智得以集中,对当前和谐社会构建、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民意表达机制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民意表达机制主要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制度和信访制度。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得到极大改善,地方人大在实现民意表达上有了很大提高。但当前民意表达机制仍存在以下几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民意表达渠道有待拓宽
现有的民意表达机制下,首先,由于代议制形势下人民代表与选民之间形式上的委托关系,使得基层民意难以通过人大代表充分实现。其次,司法本身的职能局限性,加之当前司法独立未能得到完全落实,导致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表达民意的效果被弱化。再次,当前信访制度的不健全,群众对信访工作的适用很大程度已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民意表达渠道从整体上呈现不够畅通的局面。
(二)民意表达途径有待完善
当前群众在诉求表达、意见提出以及监督权力行使等方面,主要是通过信访渠道,且不理性的信访现象日趋增多。加之信访制度设计的缺陷,过激的诉求表达和信访处理行为较为频繁的出现。而通过新闻舆论、网络舆论及相关部门的主动倾听等方式不断推进民意表达的科学性有待加强。
(三)民意反映疏导不够及时
近年来,“瓮安事件”、“杨佳血案”、“什邡事件”等群体性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重要原因是由于对群众反映的事件应对迟钝、处理不及时,从而导致暴力升级。而在信访过程中虽将初信、初访纳入制度化建设轨道,但实际操作层面的规范程度不高,受理、疏导的不够及时极易引起信访矛盾的激发、扩大。
(四)民意表达机会不平等
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现象,导致各阶层和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受到影响。部分弱势群体因经济实力弱、政治地位低等原因,参与政治决策和意见表达能力也被弱化,甚至陷入利益被侵犯或无保障的恶性循环。表达机会的不平等成为了利益协调、风险防范、矛盾化解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人大决议在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中的优势作用
人大决议是人大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充分表达意见建议的载体,具有法律保护效力。因而人大决议事实上肩负起了监督行政、司法行为,尊重民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使命。人大决议无可替代的政治地位,决定了其在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优势作用。
(一)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作支撑
地方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成部分,也是人大决议作出的主体,他由群众投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人民群众权力体现和民意表达的代言人。因此,人大与人民群众具有天生的血脉联系,只要人大能够积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主动的贴近群众生活、倾听群众需求,那么由其作出的决议将最能体现群众意志、反映群众诉求。同时,也因其坚固的群众基础,对畅通当前民意表达机制将产生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二)以居中协调者特有的信任作背景
当前,人民群众的意见表达内容往往涉及政府及其组织机构的行政执法问题,也就是说群众所倾诉的对象往往是利益方。面对所反映的问题中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身份,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众往往将越级信访视为其诉求表达的首选方式。故而,一个在利益格局之外承担居中协调者角色的组织将必然的获得群众的信赖,于是作为“不直接行政、只参与督政”的人大成为了最适当地选择。以居中立场作出的决议,也将更能反映群众的真实诉求,更加吻合群众的切身需求。
(三)以法律规定的权力保障作后盾
现有政治体制下,要在制约公共权力和保持社会秩序之间维持平衡,要有效协调多元化的社会关系,建立起不同利益诉求的对话机制,只有人大能担重任。因为人大不但有充分联系群众、行使着为民执言的使命,更是从法律上赋予了其制约和监督“一府两院”按照人民意志开展工作的权力。故有着法定的监督、制衡权作后盾的人大通过做出决议推动民意表达,具有先天的工作优势。
三、人大决议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形式要求
群众利益是人大作出决议的根本取向,当前要切实实现人大决议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作用,就必须坚持将扩大群众话语权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增强决议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这就要求在作出决议时,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决议程序,以保障人大决议的基本形式要求。
(一)科学选题是人大决议的前提
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广泛的决定权,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地方人大有权主动讨论决定本地区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工作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这就要求地方人大不能局限于被动的听取民意或接受任务,更需要努力强化能动意识,积极主动的从全区大局出发,加强与全区各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区委的决策意图和目标任务,掌握全区事关民生、民情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明确方向、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的基础上,精心选择“决议”对象,避免议题选得不准或过多过滥,丧失决议的针对性、权威性、严肃性。
(二)决议之前重调研是基础
科学有效的决定来源于对事物的准确判断和理性把握,地方人大决议要真实有效的反映民声,决议前的深入调研和广泛“问需于民”的程序必不可缺。一是只有调查研究才能摸清真情。调查研究是发言、决策的前提,地方人大要坚持先调研后决议的原则,主动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保障群众话语权,为正确决策、开展监督打好基础。二是只有深入群众才能听到真话。要采取座谈、访谈、约谈等形式,真心实意地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发挥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实现民情直通和民意直达。三是只有创新方式才能求真知。积极创新民意表达方式,拓宽群众诉求渠道,坚持开门纳谏、入户下访、定期回访,充分发挥媒体、网络、舆论等平台作用,倾听群众呼声,才能为正确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三)决议之中重沟通是关键
在长期的实践积累中,群众对事物的理解把握更全面,反映的问题也更直接、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因此,应善于借助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不断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一方面,要定期深入企业车间、项目工地、田间地头,深入困难多、矛盾多、问题多的地方,加强与群众的交流沟通,认真听取并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召开征求群众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与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交流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作出的决议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动接受群众对决议的合法性监督,使得人大决议更加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利益要求。
(四)决议之后重反馈是保障
人大决议是否能取得实效,应通过实践反馈来检验,要保证决议不出偏差,没有失误,必须重视群众的监督和反馈作用。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议事项,要通过会议、公告、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信息情况,扩大群众反馈渠道,提高群众参与度。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后,要随时组织不同层面的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重点围绕决议实行后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听取意见,讨论改进方案,落实人员进行进一步跟踪等,从而保障决议的正确性,保证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四、人大决议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实体途径
人大决议作出后,执行落实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其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效果。因此,增强决议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有效开展监督工作,保证决议的执行效果,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决议内容要“接地气,通民情”
人大决议的落脚点是促进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当前由于部分普通公民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以及个人经历等原因,使得民意表达不能完全反应其实质问题,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接触群众时,要用平实的语言和感情对群众的意见进行理解和总结;法院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要善于发现新形势下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人大反映;地方人大在作出决议时,要从反映的民意中有效甄别提炼出的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决议反映的民意立意有高度、内容有厚度、建议有力度;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制度,搭建网络舆情平台,对民意的办理进度予以通报,及时研究转化决议可能,使决议的形成“接地气,通民情”。
(二)要找准决议着力点,增强针对性
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决议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决议内容空泛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针对各领域决议内容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公、检、法及各行政部门要及时针对地方人大决议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建议,以提高决议的质量。特别是在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要注重有的放矢,要在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下,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新变化及新动向,对决议作出及时的改进和调整,从而保证其有效性、长期性,确保其既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又有力地配合国家大政方针的有效实施。
(三)要加大决议宣传力度,增强主动性
地方人大所作的决议要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社会、群众宣传人大对重大事项行使决议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及操作办法, 提高各级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执行决议、决定的自觉性。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自身工作,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权力意识和参政意识,并就自身贯彻落实人大决议的情况进行及时的汇报和公开。要真正将人大决议所要求的, 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通过宣传形成贯彻实施人大决议的良好氛围。
(四)要落实决议督办监督,增强实效性
决议关键在于落实,狠抓决议的贯彻实施,是地方人大行使决议权的关键环节,而注重决议的督办监督则是保障决议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调动各方面力量,采取不同形式,增强决议的实效性。一是建立人大定期审查制度。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监督方式,就各机关和部门对人大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审查。对决议实施后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需要做好跟踪巩固工作,就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二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相关部门贯彻决议情况、主动搜集民意和反映民意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督办,促进决议决定的实施。三是建立限期执行制度。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应根据所作决议的内容,对相关部门确定执行和落实的期限,并及时进行督办和反馈,同时对届时未执行决议的对象给予质询、罢免、撤职等惩戒措施。
五、结语
充分发挥人大决议在畅通社会民意表达机制中的作用,是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新时期,地方人大应不断克服制度及认识上的障碍,本着“有为才有位”的思想与境界,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替民代言、为民执言的使命和职责。通过健全现有的民意受理渠道,切实把民意定向受理渠道做大、做通、做强,纳入正规化建设渠道,使得人大决议工作成为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反映民生、保障民生的窗口,以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保障社会民意诉求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一、当前民意表达机制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民意表达机制主要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制度和信访制度。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得到极大改善,地方人大在实现民意表达上有了很大提高。但当前民意表达机制仍存在以下几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民意表达渠道有待拓宽
现有的民意表达机制下,首先,由于代议制形势下人民代表与选民之间形式上的委托关系,使得基层民意难以通过人大代表充分实现。其次,司法本身的职能局限性,加之当前司法独立未能得到完全落实,导致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表达民意的效果被弱化。再次,当前信访制度的不健全,群众对信访工作的适用很大程度已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民意表达渠道从整体上呈现不够畅通的局面。
(二)民意表达途径有待完善
当前群众在诉求表达、意见提出以及监督权力行使等方面,主要是通过信访渠道,且不理性的信访现象日趋增多。加之信访制度设计的缺陷,过激的诉求表达和信访处理行为较为频繁的出现。而通过新闻舆论、网络舆论及相关部门的主动倾听等方式不断推进民意表达的科学性有待加强。
(三)民意反映疏导不够及时
近年来,“瓮安事件”、“杨佳血案”、“什邡事件”等群体性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重要原因是由于对群众反映的事件应对迟钝、处理不及时,从而导致暴力升级。而在信访过程中虽将初信、初访纳入制度化建设轨道,但实际操作层面的规范程度不高,受理、疏导的不够及时极易引起信访矛盾的激发、扩大。
(四)民意表达机会不平等
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现象,导致各阶层和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受到影响。部分弱势群体因经济实力弱、政治地位低等原因,参与政治决策和意见表达能力也被弱化,甚至陷入利益被侵犯或无保障的恶性循环。表达机会的不平等成为了利益协调、风险防范、矛盾化解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人大决议在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中的优势作用
人大决议是人大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充分表达意见建议的载体,具有法律保护效力。因而人大决议事实上肩负起了监督行政、司法行为,尊重民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使命。人大决议无可替代的政治地位,决定了其在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优势作用。
(一)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作支撑
地方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成部分,也是人大决议作出的主体,他由群众投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人民群众权力体现和民意表达的代言人。因此,人大与人民群众具有天生的血脉联系,只要人大能够积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主动的贴近群众生活、倾听群众需求,那么由其作出的决议将最能体现群众意志、反映群众诉求。同时,也因其坚固的群众基础,对畅通当前民意表达机制将产生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二)以居中协调者特有的信任作背景
当前,人民群众的意见表达内容往往涉及政府及其组织机构的行政执法问题,也就是说群众所倾诉的对象往往是利益方。面对所反映的问题中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身份,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众往往将越级信访视为其诉求表达的首选方式。故而,一个在利益格局之外承担居中协调者角色的组织将必然的获得群众的信赖,于是作为“不直接行政、只参与督政”的人大成为了最适当地选择。以居中立场作出的决议,也将更能反映群众的真实诉求,更加吻合群众的切身需求。
(三)以法律规定的权力保障作后盾
现有政治体制下,要在制约公共权力和保持社会秩序之间维持平衡,要有效协调多元化的社会关系,建立起不同利益诉求的对话机制,只有人大能担重任。因为人大不但有充分联系群众、行使着为民执言的使命,更是从法律上赋予了其制约和监督“一府两院”按照人民意志开展工作的权力。故有着法定的监督、制衡权作后盾的人大通过做出决议推动民意表达,具有先天的工作优势。
三、人大决议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形式要求
群众利益是人大作出决议的根本取向,当前要切实实现人大决议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作用,就必须坚持将扩大群众话语权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增强决议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这就要求在作出决议时,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决议程序,以保障人大决议的基本形式要求。
(一)科学选题是人大决议的前提
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广泛的决定权,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地方人大有权主动讨论决定本地区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工作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这就要求地方人大不能局限于被动的听取民意或接受任务,更需要努力强化能动意识,积极主动的从全区大局出发,加强与全区各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区委的决策意图和目标任务,掌握全区事关民生、民情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明确方向、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的基础上,精心选择“决议”对象,避免议题选得不准或过多过滥,丧失决议的针对性、权威性、严肃性。
(二)决议之前重调研是基础
科学有效的决定来源于对事物的准确判断和理性把握,地方人大决议要真实有效的反映民声,决议前的深入调研和广泛“问需于民”的程序必不可缺。一是只有调查研究才能摸清真情。调查研究是发言、决策的前提,地方人大要坚持先调研后决议的原则,主动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保障群众话语权,为正确决策、开展监督打好基础。二是只有深入群众才能听到真话。要采取座谈、访谈、约谈等形式,真心实意地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发挥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实现民情直通和民意直达。三是只有创新方式才能求真知。积极创新民意表达方式,拓宽群众诉求渠道,坚持开门纳谏、入户下访、定期回访,充分发挥媒体、网络、舆论等平台作用,倾听群众呼声,才能为正确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三)决议之中重沟通是关键
在长期的实践积累中,群众对事物的理解把握更全面,反映的问题也更直接、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因此,应善于借助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不断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一方面,要定期深入企业车间、项目工地、田间地头,深入困难多、矛盾多、问题多的地方,加强与群众的交流沟通,认真听取并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召开征求群众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与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交流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作出的决议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动接受群众对决议的合法性监督,使得人大决议更加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利益要求。
(四)决议之后重反馈是保障
人大决议是否能取得实效,应通过实践反馈来检验,要保证决议不出偏差,没有失误,必须重视群众的监督和反馈作用。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议事项,要通过会议、公告、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信息情况,扩大群众反馈渠道,提高群众参与度。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后,要随时组织不同层面的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重点围绕决议实行后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听取意见,讨论改进方案,落实人员进行进一步跟踪等,从而保障决议的正确性,保证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四、人大决议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实体途径
人大决议作出后,执行落实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其畅通民意表达机制的效果。因此,增强决议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有效开展监督工作,保证决议的执行效果,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决议内容要“接地气,通民情”
人大决议的落脚点是促进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当前由于部分普通公民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以及个人经历等原因,使得民意表达不能完全反应其实质问题,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接触群众时,要用平实的语言和感情对群众的意见进行理解和总结;法院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要善于发现新形势下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人大反映;地方人大在作出决议时,要从反映的民意中有效甄别提炼出的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决议反映的民意立意有高度、内容有厚度、建议有力度;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制度,搭建网络舆情平台,对民意的办理进度予以通报,及时研究转化决议可能,使决议的形成“接地气,通民情”。
(二)要找准决议着力点,增强针对性
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决议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决议内容空泛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针对各领域决议内容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公、检、法及各行政部门要及时针对地方人大决议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建议,以提高决议的质量。特别是在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要注重有的放矢,要在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下,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新变化及新动向,对决议作出及时的改进和调整,从而保证其有效性、长期性,确保其既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又有力地配合国家大政方针的有效实施。
(三)要加大决议宣传力度,增强主动性
地方人大所作的决议要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社会、群众宣传人大对重大事项行使决议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及操作办法, 提高各级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执行决议、决定的自觉性。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自身工作,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权力意识和参政意识,并就自身贯彻落实人大决议的情况进行及时的汇报和公开。要真正将人大决议所要求的, 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通过宣传形成贯彻实施人大决议的良好氛围。
(四)要落实决议督办监督,增强实效性
决议关键在于落实,狠抓决议的贯彻实施,是地方人大行使决议权的关键环节,而注重决议的督办监督则是保障决议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调动各方面力量,采取不同形式,增强决议的实效性。一是建立人大定期审查制度。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监督方式,就各机关和部门对人大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审查。对决议实施后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需要做好跟踪巩固工作,就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二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相关部门贯彻决议情况、主动搜集民意和反映民意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督办,促进决议决定的实施。三是建立限期执行制度。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应根据所作决议的内容,对相关部门确定执行和落实的期限,并及时进行督办和反馈,同时对届时未执行决议的对象给予质询、罢免、撤职等惩戒措施。
五、结语
充分发挥人大决议在畅通社会民意表达机制中的作用,是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新时期,地方人大应不断克服制度及认识上的障碍,本着“有为才有位”的思想与境界,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替民代言、为民执言的使命和职责。通过健全现有的民意受理渠道,切实把民意定向受理渠道做大、做通、做强,纳入正规化建设渠道,使得人大决议工作成为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反映民生、保障民生的窗口,以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保障社会民意诉求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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