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孤儿收留养育能力亟待全面提高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回应河南兰考“1·4”火灾事件
2013-01-10 08:48:29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卫敏丽
河南兰考7名孤儿和弃婴命殇民居火灾。人们在痛惜小生命无辜逝去的同时,也在追问我国现有孤儿救助体系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兰考火灾事件暴露了孤儿救助体系存在漏洞。就民政部门而言,将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全面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
孤儿收留养育能力亟待全面提高
问:兰考事件暴露出孤儿救助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答:近年来,儿童福利事业长足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家建立了孤儿保障制度,对孤儿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和成年后的就业、住房做了制度安排。从2011年起,国家每月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同时,我们也感到,我国儿童救助保护体系还不尽完善:有些法规需要修订,如公民收养条件过高;相关法规宣传普及不够;孤儿、弃婴的发现、报案、移送的网络体系不够健全;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等。
问: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使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答:近期,各地民政部门正在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进行全国性大排查,全面掌握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等特殊困境儿童的情况。
民政部要求,在排查的基础上,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中不具备养育条件和安全保障的,要做好收留人和民办机构的工作,抓紧将孤儿接收并集中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已经具备养育条件,本人又坚持养育孤儿的,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合办协议,明确责权,纳入民政部门监管;对于已签订合办协议,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于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于借收留孤儿募捐牟利或操纵孤儿从事违法活动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民政部还派出工作组,分赴黑、吉、辽、豫、晋、冀等地,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对个人及民办机构收留孤儿大排查和流浪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情况。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公民收养;推动出台儿童社会福利条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人口大县建设一批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在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儿童福利部,全面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
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问:我国孤儿数量有多少?目前有哪些收养途径和收养主体?
答: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这个数字是动态的,每年都会增加新出现的,每年又有一批被收养的。
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对孤儿和弃婴,采取分散与集中养育相结合的方式,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主要负责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无力抚养和未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
收养主体目前有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其中,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
问:如果孤儿全部由政府救助,各级福利机构的收养能力能否承担?
答:经过多年建设,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得到较大发展。“十一五”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投入,地市级以上及部分县建设、改造了一大批儿童福利机构。“十二五”期间,民政部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开展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目前,省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64家,800多家社会福利机构设立了儿童部。但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外孤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养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来各地福利机构探索家庭寄养方式,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兴办
问:民政部门对兴办民办儿童福利机构有何规定?又有哪些扶持和帮助?
答:民政部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兴办。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同时,在实践中,社会上一些爱心人士和民间机构出于善意和爱心,主动收留抚养一些孤儿、弃婴,一些捡拾人发现了孤儿、弃婴后也向这些集中收留孤儿的个人和民办机构送,有的渐渐形成规模。
对这类个人和机构与民政部门合办,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个人和民间机构的愿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与民间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对这类民办机构,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积极引导慈善资源和社会捐赠,帮助其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问:收养孤儿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责关系怎样?
答:收养法鼓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孤儿、弃婴等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被收养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兰考火灾事件暴露了孤儿救助体系存在漏洞。就民政部门而言,将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全面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
孤儿收留养育能力亟待全面提高
问:兰考事件暴露出孤儿救助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答:近年来,儿童福利事业长足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家建立了孤儿保障制度,对孤儿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和成年后的就业、住房做了制度安排。从2011年起,国家每月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同时,我们也感到,我国儿童救助保护体系还不尽完善:有些法规需要修订,如公民收养条件过高;相关法规宣传普及不够;孤儿、弃婴的发现、报案、移送的网络体系不够健全;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等。
问: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使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答:近期,各地民政部门正在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进行全国性大排查,全面掌握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等特殊困境儿童的情况。
民政部要求,在排查的基础上,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中不具备养育条件和安全保障的,要做好收留人和民办机构的工作,抓紧将孤儿接收并集中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已经具备养育条件,本人又坚持养育孤儿的,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合办协议,明确责权,纳入民政部门监管;对于已签订合办协议,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于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于借收留孤儿募捐牟利或操纵孤儿从事违法活动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民政部还派出工作组,分赴黑、吉、辽、豫、晋、冀等地,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对个人及民办机构收留孤儿大排查和流浪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情况。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公民收养;推动出台儿童社会福利条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人口大县建设一批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在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儿童福利部,全面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
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问:我国孤儿数量有多少?目前有哪些收养途径和收养主体?
答: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这个数字是动态的,每年都会增加新出现的,每年又有一批被收养的。
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对孤儿和弃婴,采取分散与集中养育相结合的方式,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主要负责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无力抚养和未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
收养主体目前有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其中,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
问:如果孤儿全部由政府救助,各级福利机构的收养能力能否承担?
答:经过多年建设,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得到较大发展。“十一五”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投入,地市级以上及部分县建设、改造了一大批儿童福利机构。“十二五”期间,民政部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开展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目前,省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64家,800多家社会福利机构设立了儿童部。但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外孤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养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来各地福利机构探索家庭寄养方式,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兴办
问:民政部门对兴办民办儿童福利机构有何规定?又有哪些扶持和帮助?
答:民政部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兴办。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同时,在实践中,社会上一些爱心人士和民间机构出于善意和爱心,主动收留抚养一些孤儿、弃婴,一些捡拾人发现了孤儿、弃婴后也向这些集中收留孤儿的个人和民办机构送,有的渐渐形成规模。
对这类个人和机构与民政部门合办,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个人和民间机构的愿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与民间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对这类民办机构,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积极引导慈善资源和社会捐赠,帮助其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问:收养孤儿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责关系怎样?
答:收养法鼓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孤儿、弃婴等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被收养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