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评2012年十大立法
2013-01-07 10:36:07 | 来源:检察日报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修改后刑诉法

  入选理由:“小宪法”修改事关公民权利和自由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在证据制度方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在强制措施方面,完善逮捕条件,细化“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完善审查逮捕程序,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等;完善监视居住措施,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在辩护制度方面,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等。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紧密相连。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

  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

  入选理由:社会各界要求对司法不公加强监督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民诉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约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虽不是一次大修,但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特别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推进了民事司法的科学发展。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益诉讼主体,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规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和程序;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完善再审审级规定,如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网络信息保护首次立法,重点保护个人电子信息

  入选理由:立法整治网络乱象,依法治国不留盲区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专门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重点,《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职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治理垃圾电子信息有法可依。《决定》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电话等入网手续,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规定并非此前公众理解的“网络实名制”,实际上是对网络身份信息实行后台管理。

  土地管理法修改启动,聚焦征地补偿

  入选理由:农民失地不失生计,公平补偿是根本

  2012年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聚焦征地补偿问题。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加入“公平补偿”内容,即土地被征收时,按照市场价格或同类土地的价格进行补偿。草案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正式公布实施,随后有过3次修订,内容有所完善,但事关土地征收等实质问题至今也未解决。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终于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精神卫生法酝酿27年后出台

  入选理由:一部专业领域法律引发全民关注

  从1985年到2012年,走了27年艰辛立法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终于在2012年10月26日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神卫生法在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该法从防范“被精神病”到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患者康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该法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前提条件,被视为立法的重大突破。

  继物权法之后,精神卫生法成为公众积极参与讨论最多的法律之一。一部本来属于专业领域的法律,居然引发如此多的关注,只因一方面“被精神病”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人数庞大的精神障碍患者没能得到妥善的救治,公民的合法权利屡屡遭到侵犯。在人们眼中,精神卫生立法早已突破了专业领域的限制,承载着公民厚重的权利期待。

  环保法首修环保纳入政绩考核

  入选理由:环保力度加大,立法也要跟上

  2012年8月27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责任,并力图构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早已有之。据统计,从1995年至2012年的历次全国人代会,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提出建议,相关的议案多达78件,成为修法的直接推手。

  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被视为此次环保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修正案草案专设了针对政府责任的“监督检查”一章,引入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这标志着,将环保纳入政绩考核的制度变革,首次获得了法律确认。

  建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此次修改的重要目标。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等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公民、法人等可以依法申请环境信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要求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我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

  预算法修正月征33万余条意见

  入选理由:财政预算依法公开是民众的期盼

  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从健全财政管理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等多个方面对现行预算法进行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一周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二审稿在全国人大网公开征集意见,在7月6日至8月5日的征集意见期内,有1.9万多人次提交了33万余条意见。

  预算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其修订工作一直备受各方关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预算法首次修订始于2004年,至今已跨越十届、十一届两届人大,修法过程曲折、争议激烈。十届人大任期内,预算法修订曾被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的一类法律项目,计划于当年10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因人大和政府部门分歧过大最终流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预算法列入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于2011年1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实施17年后,2012年预算法迎来了首次修改。2012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三审草案几易其稿

  入选理由:网络点击超百万凸显公民著作权意识提升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即将正式呈报国务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由现行的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内容和形式均有很大变化。

  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演唱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修改草案还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

  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进行首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2011年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分别于2012年4月、7月公布草案第一、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界声音后,国家版权局又公布了第二稿。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草案已几易其稿。

  这次著作权法修订引起了广泛关注。第一稿公布后的短时间内,各大门户网站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消息和讨论点击率超百万。

  修改后劳动合同法剑指劳务派遣

  入选理由: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同工同酬的法外之地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五年后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果断剑指屡遭社会诟病的劳务派遣用工,以期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常回家看看”入法

  入选理由:老龄社会来临,养老问题无小事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票通过。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是新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这一内容被视作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体现。新法规定的“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老年人监护制度”入法,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新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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