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二次伤害"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2012-12-26 10:20:52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杨维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益保障。
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审中受到“二次伤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与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或者自行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由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封存条件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查询犯罪记录的具体程序,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公开审理、宣判时不得组织旁听,法庭应当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审中受到“二次伤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与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或者自行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由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封存条件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查询犯罪记录的具体程序,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公开审理、宣判时不得组织旁听,法庭应当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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