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2012-12-25 07:59: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这一数字提高到一百万元,此次审议结果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二百万元,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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