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拟修法加大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012-12-24 15:38:5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郭金超 余湛奕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款,解决当前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期间两次修正和一次全面修订。总体上看,该法确定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说明时指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应先集中精力解决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是第四十七条。该条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宋大涵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逐渐暴露了一些与新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
因此,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与现行第四十七条相比,草案主要作以下修改:
一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草案删除了现行第四十七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农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如: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等。
另外,草案还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期间两次修正和一次全面修订。总体上看,该法确定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说明时指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应先集中精力解决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是第四十七条。该条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宋大涵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逐渐暴露了一些与新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
因此,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与现行第四十七条相比,草案主要作以下修改:
一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草案删除了现行第四十七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农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如: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等。
另外,草案还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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