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彩华) 因为拖欠多名员工巨额工资后潜逃,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某木器制品厂老板马某东、厚街镇某鞋厂老板庞某力、虎门某制衣厂老板袁某文于今年分别被抓。本网今日获悉,上周五(12月21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马某东、袁某文、庞某力欠薪逃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半和两年三个月。
此为我国刑法“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东莞法院首次宣判的该类型案件。
首宗案:
大岭山木器厂老板马某东:
欠薪27名员工13万元 获刑一年罚金1万元
这是东莞法院首宗受理的欠薪入刑案。现年37岁的河南男子马某东原系东莞市大岭山镇某木器制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经营不善,马某东从2011年8月份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并于同年10月11日份收取客户支付的6万元货款后于第二天下午携款潜逃。截至2011年10月,马某东一共拖欠许某等27名员工约3个月的工资款共计130785元。马某东弃厂潜逃后,该厂员工纷纷要求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大岭山分局进行处理,该局多次以发函、公告等方式通知马某东前来处理未果,于同年12月31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12年5月13日12时许,马某东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马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宗案:
虎门某制衣厂老板袁某文:
欠薪62名员工近54万元 获刑一年半罚金2万元
1999年12月,现年42岁的湖北男子袁某文在东莞市虎门镇九门寨经营某制衣厂,并于2002年2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0年2月,袁将该制衣厂搬至虎门镇九门寨另一厂房继续经营。期间,袁招聘了员工陈某等62人进行服装加工。从2011年10月开始,袁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不足,工人工资均不发放。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袁共拖欠陈某等62人工资共约539228元以及租金、水电费约10万元。2012年1月15日,袁趁到广州市收取客户加工费之机,弃厂逃匿。同日,该厂员工发现袁某文逃匿,即到虎门镇九门寨社区及镇劳动部门投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虎门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制衣厂门口张贴《公告》、《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袁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2年2月28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虎门分局在《东莞日报》刊登《通知》,要求袁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人工资事宜,但袁一直逃匿。2012年8月4日,袁作文在北京市丰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袁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三宗案:
厚街某鞋厂老板庞某力
欠薪600名员工300万元 获刑两年三个月罚金5万
因欠薪数额巨大,老板又是开着奔驰潜逃,厚街鞋厂老板庞某力欠薪一案此前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的某鞋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庞某力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全面工作。因经营不善,公司从2012年2月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同年4月20日庞某力与股东陈某伟(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弃厂逃匿。截至同年4月,该公司共拖欠邓某等约600名员工3个月的工资款共计约300万元。在庞某力等人逃匿后,该公司100多名员工集体上访,要求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厚街分局进行处理,该局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庞德力前来处理未果,于同年4月28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评估,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价值3385200元。案发后,厚街镇三屯村村委会垫付该公司员工工资合计1809112元。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庞某力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审理焦点:是否收到劳动监察部门通知
在以上欠薪入刑案中,马、庞两案关于涉案老板是否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均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在马某东潜逃期间,大岭山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设法通知马某东回来接受处理,包括给他本人和亲友打电话、在厂区张贴通知、邮寄信件到其老家、在东莞日报上刊登公告,但对方都杳无音讯。随后,劳动监察部门将该案移交大岭山公安分局。马某东的律师为其辩护称,劳动监察部门有通知马某东,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马某东接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
同样,庞某力的辩护律师也称,劳动部门只是在厂区张贴整改通知书,不能表明该通知书已对庞某力有效送达,也不应以此视为已经送达。庞并没收到该通知书,劳动部门也没有在官网和报纸上登公告,该送达形式不合法。
法院认为,涉案老板逃跑后即更换联系方式、藏匿,政府有关部门不可能采取向其本人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整改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12年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故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宣判现场:
马某东:当被记者问到对判决结果有何意见,是否考虑上诉,马某东叹了一口气,摇摇头,没有再说话。
袁某文:“当初走的时候没想到会触犯法律,如果知道这是犯法的肯定不会逃走”。本以为走后,房东会变卖厂里资产给工人发工资就行了。当时已经是年二十四,工人要过年等发工资了,自己变卖厂里的资产已来不及了。“我打算先好好服刑,以后出去再赚钱。很多工人都是老乡,当初房东只垫付了70%的工资,我会努力补发全部的工资给工人”。
庞某力:上次庭审时,庞某力强烈呼吁全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经营难的问题,但看到判决结果后,他向记者表示不想再发表意见了。“所有人都关注我们走了,但没有人关注我们为什么走。”
新闻观察:
欠薪入刑取证难 亟需细节规范
老板恶意欠薪后逃匿,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伤害很大。这类情况并不少见,引起社会公愤。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新法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新法实施至今,老板欠薪逃匿的情况在东莞仍时有发生,但被抓的寥寥无几。
有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及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欠薪恶意存在操作难点,欠薪入刑取证难,亟需可操作性强的细节规范。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该罪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未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则不构成该罪。除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可能不够细致到位外,其送达方式也容易遭到当事人的质疑。
其次,如何证明“有能力支付而拒付”。劳动者难以个人身份去查询老板的财产情况,即使公权力积极介入,但有的老板确实有财产但资不抵债,也难以将其入刑。
其三,如何算“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这些也需要细节化的标准出台,并要视乎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定稿。
据悉,东莞公检法劳等多个部门拟联合出台惩治恶意欠薪规范文件规范办案流程,防止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便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新闻链接:
广东拟规定欠薪老板将被曝光并须加付赔偿金
2012年10月22日,广东省人大网站公布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与欠薪有关的有两大亮点:欠薪后逃匿的老板将被曝光其个人信息;并须加付劳动者应付工资的50%以上1倍以下作为赔偿金。
一是欠薪逃匿老板信息将被曝光。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并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二是欠薪单位需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