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法院宣判一涉黑团伙案 9人被判刑
2012-12-21 11:01: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韦华忠 曾海丹
2012年12月1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对危害马山县金钗镇社会稳定的一涉黑犯罪团伙进行了一审宣判,9名被告人各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剑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6项罪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招世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4项罪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韦金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苏柳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4项罪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思伟等5人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山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黄剑钊刑满释放后,通过赌博、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一定的非法财富,并吸引了马山县金钗镇附近的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其周围,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黄剑钊为首,黄思伟、韦金生、招世光、苏柳君为骨干,蒙佳律、蓝思、黄树革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员层次分明,要求成员必须服从安排,随叫随到;在实施具体犯罪及违法活动时有组织者、指挥者,有具体执行人员,分工较为明确,并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为控制成员,该组织将违法犯罪所聚敛的非法财富,用于为成员发放工资、提供吃喝玩乐等,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为谋取暴利、维持组织的发展,并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黄剑钊利用其形成的影响力及所掌控的犯罪组织势力,指使该组织成员多次在当地进行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钱财:自2007年6月起,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河池市都安县、南宁市马山县、来宾市忻城县交界处的红水河河沙交易市场;并多次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钱财。
该组织在黄剑钊的组织和领导下,为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河池市都安县、南宁市马山县、来宾市忻城县交界处的红水河河沙交易市场进行非法控制,扰乱当地河沙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法院一审视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黄剑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6项罪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招世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4项罪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韦金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苏柳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4项罪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思伟等5人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山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黄剑钊刑满释放后,通过赌博、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一定的非法财富,并吸引了马山县金钗镇附近的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其周围,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黄剑钊为首,黄思伟、韦金生、招世光、苏柳君为骨干,蒙佳律、蓝思、黄树革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员层次分明,要求成员必须服从安排,随叫随到;在实施具体犯罪及违法活动时有组织者、指挥者,有具体执行人员,分工较为明确,并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为控制成员,该组织将违法犯罪所聚敛的非法财富,用于为成员发放工资、提供吃喝玩乐等,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为谋取暴利、维持组织的发展,并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黄剑钊利用其形成的影响力及所掌控的犯罪组织势力,指使该组织成员多次在当地进行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钱财:自2007年6月起,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河池市都安县、南宁市马山县、来宾市忻城县交界处的红水河河沙交易市场;并多次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钱财。
该组织在黄剑钊的组织和领导下,为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河池市都安县、南宁市马山县、来宾市忻城县交界处的红水河河沙交易市场进行非法控制,扰乱当地河沙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法院一审视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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