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买卖遗体将被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罚款
2012-12-07 14:55:3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高皓亮
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厅获悉,《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近日经审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买卖遗体或从事买卖遗体有关活动的,将被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事业,或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中的器官、组织用于临床移植。其中,捐献遗体包括捐献遗体的全部和遗体的器官、组织,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买卖遗体或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活动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接受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遗体捐献过程中,遗体接受单位、医务人员不得违背捐献意愿接受遗体或者摘取器官、组织;在未接到法定的捐献人死亡证明和红十字会的遗体捐献通知之前,不得擅自接受遗体或者摘取器官、组织。
江西省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龚建平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江西省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立法空白,将进一步规范遗体和器官捐献行为,从法律上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减少非法的器官买卖行为。
根据《条例》,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事业,或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中的器官、组织用于临床移植。其中,捐献遗体包括捐献遗体的全部和遗体的器官、组织,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买卖遗体或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活动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接受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遗体捐献过程中,遗体接受单位、医务人员不得违背捐献意愿接受遗体或者摘取器官、组织;在未接到法定的捐献人死亡证明和红十字会的遗体捐献通知之前,不得擅自接受遗体或者摘取器官、组织。
江西省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龚建平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江西省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立法空白,将进一步规范遗体和器官捐献行为,从法律上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减少非法的器官买卖行为。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