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20年牢狱生活屡教不改 六进宫再获五年刑
2012-12-07 11:22: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 作者:周建
近20年的牢狱生活仍不能使被告人刘全醒悟,出狱一年多后,再次伸手黑手,但得到的下场是再一次面对监狱生活。近日,被告人刘全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969年12月7日出生的被告人刘全1992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995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0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千元;200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2012年5月23日和2012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全从蚌埠市行至固镇县刘集镇董庙村和濠城镇垓下居委会,先后将被害人停放于自家门口的二辆四轮拖拉机盗走。经固镇县价格认证(鉴证)中心鉴定,被盗四轮机价值1800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1969年12月7日出生的被告人刘全1992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995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0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千元;200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2012年5月23日和2012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全从蚌埠市行至固镇县刘集镇董庙村和濠城镇垓下居委会,先后将被害人停放于自家门口的二辆四轮拖拉机盗走。经固镇县价格认证(鉴证)中心鉴定,被盗四轮机价值1800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