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后狠心公婆欲纵火烧死儿媳被判刑
2012-12-07 11:09: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固镇频道 | 作者:宋加堂
儿子去世后,狠心公婆因与好强儿媳因土地和财产纷争心生恶念,最终公婆欲纵火烧死儿媳,但未成功。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小慧公婆判处刑罚。
2012年清明节前,被告人老周从外地打工返回家中,多次向被害人小慧(老周儿媳妇,老周儿子已去世)索要耕地未果,再加上小慧多次向老周索要钱财,致使老周怀恨在心,产生放火烧死小慧的念头。后老周分三次使用2.5L塑料桶购买了20元钱汽油,并将其中部分汽油分在6个饮料瓶中。同年5月22日晚,老周对其妻子老徐说今晚要烧死小慧,老徐加以阻拦,老周强行拉着老徐帮忙。当晚22时许,老周将所有汽油拎至家门口,后与老徐将靠在自家东墙边的木桌抬至东边墙头下,再将自家的木耙抬至木桌东边靠在木桌上。老周先爬到木桌上,再通过木耙爬到墙头上,在老徐的帮助下再将木耙抬至墙头另一侧,老徐将一桶汽油递给老周。老周拎着汽油桶,通过木耙进入小慧家院内,后将汽油桶放在小慧家堂屋门口,原路返回。后老周与老徐将两塑料桶及六个饮料瓶装的汽油拎到小慧家西间屋后窗户下,老徐先行回家。老周利用剪刀剪开小慧卧室后窗户上的纱窗,将一饮料瓶和一塑料桶汽油向屋内倒,被小慧发现后,老周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逃离现场。小慧家房屋被烧毁,被害人小丁双腿被烧伤。后经鉴定,小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周、老徐为泄私愤,采取泼撒汽油然后点燃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老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老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老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老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慧、小丁已对被告人老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当庭向法院出示书面谅解书,可以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老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老周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老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2年清明节前,被告人老周从外地打工返回家中,多次向被害人小慧(老周儿媳妇,老周儿子已去世)索要耕地未果,再加上小慧多次向老周索要钱财,致使老周怀恨在心,产生放火烧死小慧的念头。后老周分三次使用2.5L塑料桶购买了20元钱汽油,并将其中部分汽油分在6个饮料瓶中。同年5月22日晚,老周对其妻子老徐说今晚要烧死小慧,老徐加以阻拦,老周强行拉着老徐帮忙。当晚22时许,老周将所有汽油拎至家门口,后与老徐将靠在自家东墙边的木桌抬至东边墙头下,再将自家的木耙抬至木桌东边靠在木桌上。老周先爬到木桌上,再通过木耙爬到墙头上,在老徐的帮助下再将木耙抬至墙头另一侧,老徐将一桶汽油递给老周。老周拎着汽油桶,通过木耙进入小慧家院内,后将汽油桶放在小慧家堂屋门口,原路返回。后老周与老徐将两塑料桶及六个饮料瓶装的汽油拎到小慧家西间屋后窗户下,老徐先行回家。老周利用剪刀剪开小慧卧室后窗户上的纱窗,将一饮料瓶和一塑料桶汽油向屋内倒,被小慧发现后,老周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逃离现场。小慧家房屋被烧毁,被害人小丁双腿被烧伤。后经鉴定,小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周、老徐为泄私愤,采取泼撒汽油然后点燃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老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老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老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老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慧、小丁已对被告人老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当庭向法院出示书面谅解书,可以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老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老周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老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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