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国法院网 (边江)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草原资源,依法惩治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日前公布,并于11月22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于厚森通报了该项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和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马有祥回答了记者提问。
于厚森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悉,草原与耕地、森林一样,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屏障。据统计,我国共有草原约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1.7%,作为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生态地位十分重要。我国对草原资源、草原生态的保护十分重视。
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以及对非法开垦草原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原因,破坏草原资源现象相当突出,草原生态逐年恶化。与此同时,由于草原蕴藏着丰富的煤炭、钢铁、石油、天然气以及稀土等矿藏,在工业需求与丰厚利益的驱动下,未经依法批准征占用草原进行各类工商业开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缺乏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操作性较差,各地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用草原能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常产生争议,影响了对犯罪的惩治以及对草原资源的有效保护。
因此,根据农业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启动了《解释》的制定工作。随后,赴内蒙古等地就破坏草原资源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并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经多次修改《解释》稿,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等多方意见和专家学者意见,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据介绍,《解释》共七个条文,主要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处理;单位非法占用草原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