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法院多策并举对接社区矫正受到好评
2012-11-21 14:24: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芦淞频道 | 作者:汪明卓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充分对接,先后参与了360余名被宣告缓刑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受到广泛好评。
芦淞法院严格依据《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应委托被告人列管地县级司法局对被告人居住情况、一贯表现等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接通知后该院立即开展委托评估调查,并将该评估结果纳入本案被告人是否判处缓刑的考量范围。
同时,该院强化居住地核实工作,在判处缓刑前,对被告人的列管地进行核实,要求其提供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人确在当地长期居住证明等,能够提供上述证明的才考虑让其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其余一律将被告人户籍地作为列管地。
此外,对社区矫正规定告知和判后监督工作,该院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向司法局、派出所报到时间,并强调不按期报到的后果,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判决生效后,及时向犯罪人员列管地县级司法局及检察院监所科寄送社区矫正材料,保证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对被告人进行有效监管,并及时催收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一旦发现与社区矫正机关衔接不畅时,该院及时跟进沟通,共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
芦淞法院严格依据《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应委托被告人列管地县级司法局对被告人居住情况、一贯表现等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接通知后该院立即开展委托评估调查,并将该评估结果纳入本案被告人是否判处缓刑的考量范围。
同时,该院强化居住地核实工作,在判处缓刑前,对被告人的列管地进行核实,要求其提供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人确在当地长期居住证明等,能够提供上述证明的才考虑让其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其余一律将被告人户籍地作为列管地。
此外,对社区矫正规定告知和判后监督工作,该院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向司法局、派出所报到时间,并强调不按期报到的后果,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判决生效后,及时向犯罪人员列管地县级司法局及检察院监所科寄送社区矫正材料,保证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对被告人进行有效监管,并及时催收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一旦发现与社区矫正机关衔接不畅时,该院及时跟进沟通,共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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