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办主任收回扣 坦白退赃获轻判
2012-11-20 11:27: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那坡频道 | 作者:黄丽叶
2012年1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代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桥受贿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陆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收非法所得赃款23268元,上缴国库,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5年11月12日,身为广西靖西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的陆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广西万卷图书有限公司联系订购小学练习册和防近视作业等教辅资料过程中,非法收受广西万卷图书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的回扣费90000元,其中,用于本办公人员考察费49120元、下乡油费4134元,下乡餐费12828元、住宿费220元、名片费430元,其余的23268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陆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廉洁奉公,但其违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费23268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陆桥受贿数额较低,没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受贿所涉及的财物不属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且其犯罪后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11月12日,身为广西靖西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的陆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广西万卷图书有限公司联系订购小学练习册和防近视作业等教辅资料过程中,非法收受广西万卷图书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的回扣费90000元,其中,用于本办公人员考察费49120元、下乡油费4134元,下乡餐费12828元、住宿费220元、名片费430元,其余的23268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陆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廉洁奉公,但其违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费23268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陆桥受贿数额较低,没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受贿所涉及的财物不属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且其犯罪后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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