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架电网打猎致人死亡 亲属帮助埋尸获刑罚
2012-10-25 16:02: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刘军
10月25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玉端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丁玉涛有期徒刑十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辉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杨慧清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由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秀红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被告人郭玉端、郭辉、杨慧清本是亲戚。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在宁强县庙坝乡华严寺一组私设电网打野猪,并将电网横穿一条小路。同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陈元清经由此地前往略阳县上班被击倒。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听到其架设的电网报警器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陈元清已触电身亡。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立即将尸体隐藏在距现场500多米的山沟里并将架设的电网拆除返回家中。后二人怕隐藏的尸体被人发现,于是决定将尸体掩埋。被告人郭玉端便找到被告人郭辉、杨慧清,请二人帮助毁灭尸体,郭辉、杨慧清表示同意。同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郭辉、杨慧清,将陈元清的尸体装入编织袋中,用汽车运到宁强县大安镇黄土铺村石牛岭,将尸体埋入河坝沙中,并将死者的衣物、手机丢弃。经法医鉴定,死者陈元清系电击致其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支付3万余元予受害人家;被告人郭辉、杨慧清自愿补偿受害人家属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目无国法,在山间行人小路私架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郭辉、杨慧清帮助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转移、掩埋受害人尸体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丁玉涛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在案发后,尚能积极向受害人家庭赔偿,能主动认罪,羁押期间表现好。被告人郭辉、杨慧清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羁押表现好,现已落实帮教措施,可依法对该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保护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已支付的3万余元,超出的4600余元,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表示愿作为补偿,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郭辉、杨慧清自愿补偿受害人家属1.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被告人郭玉端、郭辉、杨慧清本是亲戚。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在宁强县庙坝乡华严寺一组私设电网打野猪,并将电网横穿一条小路。同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陈元清经由此地前往略阳县上班被击倒。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听到其架设的电网报警器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陈元清已触电身亡。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立即将尸体隐藏在距现场500多米的山沟里并将架设的电网拆除返回家中。后二人怕隐藏的尸体被人发现,于是决定将尸体掩埋。被告人郭玉端便找到被告人郭辉、杨慧清,请二人帮助毁灭尸体,郭辉、杨慧清表示同意。同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郭辉、杨慧清,将陈元清的尸体装入编织袋中,用汽车运到宁强县大安镇黄土铺村石牛岭,将尸体埋入河坝沙中,并将死者的衣物、手机丢弃。经法医鉴定,死者陈元清系电击致其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支付3万余元予受害人家;被告人郭辉、杨慧清自愿补偿受害人家属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目无国法,在山间行人小路私架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郭辉、杨慧清帮助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转移、掩埋受害人尸体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丁玉涛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在案发后,尚能积极向受害人家庭赔偿,能主动认罪,羁押期间表现好。被告人郭辉、杨慧清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羁押表现好,现已落实帮教措施,可依法对该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保护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已支付的3万余元,超出的4600余元,被告人郭玉端、丁玉涛表示愿作为补偿,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郭辉、杨慧清自愿补偿受害人家属1.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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