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酿事故 出借人与借车人共担责
2012-10-22 14:09:35
中国法院网讯 (曾秋兰)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2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万余元。
2012年3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出席完朋友郭某的宴席后,向郭某借小轿车使用,当龙某驾车至吉州区曲濑乡黄岗塘村路段时,与相向占道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交警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9mg/100ml,为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中,五名伤者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自首,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还应对其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该车已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在龙某出席其举办的宴席后,应当明知龙某可能饮酒,仍出借车辆给龙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3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出席完朋友郭某的宴席后,向郭某借小轿车使用,当龙某驾车至吉州区曲濑乡黄岗塘村路段时,与相向占道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交警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9mg/100ml,为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中,五名伤者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自首,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还应对其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该车已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在龙某出席其举办的宴席后,应当明知龙某可能饮酒,仍出借车辆给龙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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