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理论建构
2012-10-21 10:55: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国强
理论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也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改革既要注重实证研究,注重实践推动,也需要哲学思考和理性审视,用新理论、新观点指导新探索、新实践。
司法改革首先是思想意识的变革,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创造性实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动诠释。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是心血来潮,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对法治发展必然趋势和司法工作规律深刻把握的结果。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司法改革理论和现实热点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对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要组织法学界、实务界集中攻关,以取得有深度、有分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司法改革的决策提供依据。司法改革要立足中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解答中国问题,而不是盲目崇拜、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司法模式。法治从来都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治理社会的实践和经验,而绝不只是西方治理模式的复制翻版。近代以来,中国的司法变革离不开西学东渐、变法图强的时代大变局和文化大背景,但是,必须看到,西方强势国家所构建的法治话语体系和所推销的普适价值观是为西方国家的制度属性、意识形态、利益要求服务的。只有反思和批判西方的法治思想,走出东施效颦的误区,真正走自己的路,才能做到既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学理论中有益的东西,又能够审视和把握中国现实和传统文化,从而形成司法改革理论上的自觉和自信。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架构下,不能盲目相信法治是普适的、非民族化的,是全球化、无国界的。过度迷信西方法治理论就会陷入一种新的教条主义。
司法改革理论并不是纯粹的法哲学思辨,而是政治理论、法治理论与社会实践、司法实践的结合。要把司法改革放到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考量,不仅要解决技术层面、工具层面、方法层面的问题,而且也要解决政治层面、社会层面、文化层面的问题。马克思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理念和法律观念同样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司法改革必须与社会变革相同步,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与社会评价相呼应。
其次,加强理论建设,可以帮助人们从系统的角度、对立统一的角度,把握司法改革的规律和方法,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司法改革的阶段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司法改革既是利益的博弈,更是司法权力的科学归位。规律往往表现为常识。司法改革不是标新立异,而是对司法常识的确认和回归。譬如,一切权力都需要制约,权力具有扩张本性,这是基本的司法常识。司法改革就是要把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的漏洞补牢。司法权力的运行离不开权力的制衡和约束。只有让权力者感到监督无处不在,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司法改革理论建设的重点在于对司法规律的深刻认识把握,司法改革理论的成熟与否,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原则和实践策略,也决定着司法改革的广度、深度和进度。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着眼于贯彻宪法法律,建立科学运行、公平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又要体现司法为民、宽严相济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要求;既要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又要植根于作为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主要力量的基层部门。自上而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和自下而上的工作机制探索,大大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互动,不但加强了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而且也促进了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司法改革需要实践家,也呼唤理论家。但是,近年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在司法改革方面存在自说自话的问题,学界往往热衷于超前的制度设计,而实务界则忙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前者叙事宏大却难免与司法实践相隔膜,后者擅长微观诊断却病于零打碎敲,两者难以形成理论创新的合力。因此,只有法学知识向司法实践靠拢,才是法学生命力的保证。
再次,加强理论建设,可以帮助人们从思想的深度、哲学的深度,探求司法改革的价值和目标,用理想的激情来推动法治事业的发展。司法改革不是短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不能刮一阵风,不但要固化为制度机制,而且也要凝聚成为法律职业人共同的价值追求。
唯有弘扬真善美的价值追求,司法改革才能契合人们的法治理想,形成不懈的精神动力。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是融为一体的,最终积淀为司法人员的内在信念、思维和人文素养。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的波斯纳说:“许多思考,包括必须在不确定性下做出决定的繁忙法官的思考,都是压缩了的思考,情感的、直觉的或常识性的思考,而不是从明确前提一步步推进的,这就为无意识的前见发挥作用提供了广大的空间。”这“无意识的前见”显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正能量。但是,它的积蓄和生成却需要一个漫长的积累酝酿过程。
(作者单位:公安部)
司法改革首先是思想意识的变革,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创造性实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动诠释。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是心血来潮,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对法治发展必然趋势和司法工作规律深刻把握的结果。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司法改革理论和现实热点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对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要组织法学界、实务界集中攻关,以取得有深度、有分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司法改革的决策提供依据。司法改革要立足中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解答中国问题,而不是盲目崇拜、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司法模式。法治从来都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治理社会的实践和经验,而绝不只是西方治理模式的复制翻版。近代以来,中国的司法变革离不开西学东渐、变法图强的时代大变局和文化大背景,但是,必须看到,西方强势国家所构建的法治话语体系和所推销的普适价值观是为西方国家的制度属性、意识形态、利益要求服务的。只有反思和批判西方的法治思想,走出东施效颦的误区,真正走自己的路,才能做到既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学理论中有益的东西,又能够审视和把握中国现实和传统文化,从而形成司法改革理论上的自觉和自信。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架构下,不能盲目相信法治是普适的、非民族化的,是全球化、无国界的。过度迷信西方法治理论就会陷入一种新的教条主义。
司法改革理论并不是纯粹的法哲学思辨,而是政治理论、法治理论与社会实践、司法实践的结合。要把司法改革放到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考量,不仅要解决技术层面、工具层面、方法层面的问题,而且也要解决政治层面、社会层面、文化层面的问题。马克思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理念和法律观念同样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司法改革必须与社会变革相同步,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与社会评价相呼应。
其次,加强理论建设,可以帮助人们从系统的角度、对立统一的角度,把握司法改革的规律和方法,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司法改革的阶段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司法改革既是利益的博弈,更是司法权力的科学归位。规律往往表现为常识。司法改革不是标新立异,而是对司法常识的确认和回归。譬如,一切权力都需要制约,权力具有扩张本性,这是基本的司法常识。司法改革就是要把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的漏洞补牢。司法权力的运行离不开权力的制衡和约束。只有让权力者感到监督无处不在,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司法改革理论建设的重点在于对司法规律的深刻认识把握,司法改革理论的成熟与否,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原则和实践策略,也决定着司法改革的广度、深度和进度。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着眼于贯彻宪法法律,建立科学运行、公平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又要体现司法为民、宽严相济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要求;既要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又要植根于作为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主要力量的基层部门。自上而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和自下而上的工作机制探索,大大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互动,不但加强了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而且也促进了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司法改革需要实践家,也呼唤理论家。但是,近年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在司法改革方面存在自说自话的问题,学界往往热衷于超前的制度设计,而实务界则忙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前者叙事宏大却难免与司法实践相隔膜,后者擅长微观诊断却病于零打碎敲,两者难以形成理论创新的合力。因此,只有法学知识向司法实践靠拢,才是法学生命力的保证。
再次,加强理论建设,可以帮助人们从思想的深度、哲学的深度,探求司法改革的价值和目标,用理想的激情来推动法治事业的发展。司法改革不是短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不能刮一阵风,不但要固化为制度机制,而且也要凝聚成为法律职业人共同的价值追求。
唯有弘扬真善美的价值追求,司法改革才能契合人们的法治理想,形成不懈的精神动力。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是融为一体的,最终积淀为司法人员的内在信念、思维和人文素养。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的波斯纳说:“许多思考,包括必须在不确定性下做出决定的繁忙法官的思考,都是压缩了的思考,情感的、直觉的或常识性的思考,而不是从明确前提一步步推进的,这就为无意识的前见发挥作用提供了广大的空间。”这“无意识的前见”显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正能量。但是,它的积蓄和生成却需要一个漫长的积累酝酿过程。
(作者单位:公安部)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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