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影响不容忽视 司法保护应全面
2012-09-19 15:07:50 |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对 话
少年司法:如何关爱失足少年?
对话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 张 军
主 持 人:记者 王逸吟
对话背景
金秋九月,又是开学季。孩子们背上书包,在家长们的期盼中,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走进了学校,开始了新的校园生活。在成年人眼中,每个孩子都是天使。然而,也有一批“折翼的天使”需要关注,他们因为各种原因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成为失足少年。
日前,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河南郑州举行。当前未成年犯罪防控与权益保护的总体态势如何?如何落实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少年审判的有关规定?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在会后独家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张军大法官。
关注他们,拉上一把,他们就是今天和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漠视他们,撒手不管,他们中许多人可能会成为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者。
网络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不容忽视
记者: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每一个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让人痛心疾首。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体态势如何?
张军: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心下,在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得到遏制,犯罪总量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规模化、低龄化的现象一直不容忽视,暴力犯罪、智力犯罪、团伙犯罪增多,涉及领域广泛,作案方式也日趋多样。
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网络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青少年受网络不良信息毒害而沦为罪犯,甚至已经出现了“网络帮派”的新动向,有人把这形容为“网上结成帮会,网下聚集犯罪”,这一青少年犯罪的新模式,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城镇闲散少年和农村留守少年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群体。我国目前有3亿多青少年,其中城镇闲散青少年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巨大,他们正处于人生的关键路口。关注他们,拉上一把,他们就是今天和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漠视他们,撒手不管,他们中许多人可能会成为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者。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把这些人作为关爱和管教行动的重点。
记者:我国已经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每年法院受理的案件超过千万件,这其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只占很少一部分。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大局中,您怎么为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定位?
张军:不能仅仅从案件数量来看待少年审判工作。有人说,少年法庭工作是特殊的希望工程,我完全赞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虽然人口众多,青少年群体巨大,但每一个人都不多余,每一个人都不应掉队,能够多挽救一个青少年,对他的家庭、对他所在的社区、对我们的社会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当前我国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独生子女成为未成年人的主体,“倒金字塔”型家庭结构更趋普遍。一个孩子出了问题,对社会虽然是亿万分之一的损失,但对一个乃至几个家庭而言,则是希望破灭,幸福不再。
因此,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连接无数家庭、融入整体社会的心的桥梁,情的纽带;是家庭幸福的建设工程,是社会和谐的保障机制。加强和改进少年法庭工作,强化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与服务,预防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怎样估计也不会过高。
把涉及未成年人的新条款落到实处
记者:全国法院近年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作了很多探索和改革,积累了一些经验。去年以来,刑法、刑事诉讼法先后修改,增加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的内容,对此您怎么看?
张军: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庭前社会调查、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庭外延伸等特色工作,一直属于少年法庭的“自选动作”,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如何做等,缺乏遵循,选择性、随意性很大。
去年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先后完成修改,我们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议,把近几年来少年法庭工作中的成熟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据和司法的准绳,以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审判事业规范发展。令人欣喜的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专设了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这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标志性进步。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贯彻好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实体和程序方面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记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是一个好办法。但在实施中,本地孩子和外地孩子适用缓刑不平衡,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您认为该如何解决?
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对此,各级少年法庭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要依法宣告缓刑。
对本地和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缓刑上,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但由于缓刑执行条件所限,实践中确实出现了外地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的困境,就像外地未成年人上学难一样。对此问题,最高法院予以高度重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要求全国法院对于外地户籍的未成年缓刑犯,只要在本地有条件,要尽量在本地社区进行矫正;本地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负责地与未成年缓刑犯所在地司法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切实做好回籍后的社区矫正工作。
记者: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用很大篇幅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它们将在明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怎样让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张军:为了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相关司法解释稿,正在征求意见,其中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将发挥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落实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就是要将新刑诉法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寓教于审”等法律重要原则要求,落实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休庭、判后等各审判环节。
司法保护要做到全面保护
记者:据我所知,少年法庭工作主要针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护,但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举措似乎不大明确,今后将如何加强?
张军: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彻底的。司法保护的理念是“同在蓝天下,同样受保护”。必须强调全面维权、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未成年被告人,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
少年法庭要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依法把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也纳入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加大保护力度,防止因不当诉讼方式给他们带来“二次伤害”。同时也要依法落实未成年证人身份信息保护、法定代理人到场等诉讼权利,加强对未成年证人的司法保护。
记者: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许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之前,其实已经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受害者。怎样将关口前移,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张军:司法实践表明,不少孩子往往由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被迫离家、辍学、流入社会,最终被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少年法庭要尝试并逐步做到规范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并依法妥善处理,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全面、综合、到位的司法保护,避免涉诉未成年人失爱、失教、失学。案件宣判后,少年法庭要根据情况进行判后回访,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帮扶,努力做到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另外,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把审判工作与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家庭关爱统筹协调,做到“无缝衔接、齐抓共管”。比如,家长和近亲属,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裁判、跟踪帮教很难落实并收到好的效果。少年法庭要重视发挥家长、近亲属和全社会的积极作用,取得更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总之,只有动员众多社会力量更自觉、主动参与,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权益保护的大好局面才能实现、巩固。
数说少年司法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嫖宿幼女、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9507件,惩处罪犯24529人。
对169261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或免刑,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的36%。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518866件,同比增长32%。
截至2011年7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331个,其中刑事审判庭390个,综合审判庭357个,合议庭1584个。
少年司法:如何关爱失足少年?
对话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 张 军
主 持 人:记者 王逸吟
对话背景
金秋九月,又是开学季。孩子们背上书包,在家长们的期盼中,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走进了学校,开始了新的校园生活。在成年人眼中,每个孩子都是天使。然而,也有一批“折翼的天使”需要关注,他们因为各种原因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成为失足少年。
日前,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河南郑州举行。当前未成年犯罪防控与权益保护的总体态势如何?如何落实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少年审判的有关规定?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在会后独家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张军大法官。
关注他们,拉上一把,他们就是今天和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漠视他们,撒手不管,他们中许多人可能会成为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者。
网络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不容忽视
记者: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每一个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让人痛心疾首。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体态势如何?
张军: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心下,在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得到遏制,犯罪总量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规模化、低龄化的现象一直不容忽视,暴力犯罪、智力犯罪、团伙犯罪增多,涉及领域广泛,作案方式也日趋多样。
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网络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青少年受网络不良信息毒害而沦为罪犯,甚至已经出现了“网络帮派”的新动向,有人把这形容为“网上结成帮会,网下聚集犯罪”,这一青少年犯罪的新模式,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城镇闲散少年和农村留守少年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群体。我国目前有3亿多青少年,其中城镇闲散青少年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巨大,他们正处于人生的关键路口。关注他们,拉上一把,他们就是今天和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漠视他们,撒手不管,他们中许多人可能会成为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者。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把这些人作为关爱和管教行动的重点。
记者:我国已经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每年法院受理的案件超过千万件,这其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只占很少一部分。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大局中,您怎么为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定位?
张军:不能仅仅从案件数量来看待少年审判工作。有人说,少年法庭工作是特殊的希望工程,我完全赞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虽然人口众多,青少年群体巨大,但每一个人都不多余,每一个人都不应掉队,能够多挽救一个青少年,对他的家庭、对他所在的社区、对我们的社会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当前我国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独生子女成为未成年人的主体,“倒金字塔”型家庭结构更趋普遍。一个孩子出了问题,对社会虽然是亿万分之一的损失,但对一个乃至几个家庭而言,则是希望破灭,幸福不再。
因此,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连接无数家庭、融入整体社会的心的桥梁,情的纽带;是家庭幸福的建设工程,是社会和谐的保障机制。加强和改进少年法庭工作,强化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与服务,预防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怎样估计也不会过高。
把涉及未成年人的新条款落到实处
记者:全国法院近年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作了很多探索和改革,积累了一些经验。去年以来,刑法、刑事诉讼法先后修改,增加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的内容,对此您怎么看?
张军: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庭前社会调查、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庭外延伸等特色工作,一直属于少年法庭的“自选动作”,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如何做等,缺乏遵循,选择性、随意性很大。
去年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先后完成修改,我们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议,把近几年来少年法庭工作中的成熟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据和司法的准绳,以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审判事业规范发展。令人欣喜的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专设了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这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标志性进步。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贯彻好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实体和程序方面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记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是一个好办法。但在实施中,本地孩子和外地孩子适用缓刑不平衡,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您认为该如何解决?
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对此,各级少年法庭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要依法宣告缓刑。
对本地和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缓刑上,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但由于缓刑执行条件所限,实践中确实出现了外地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的困境,就像外地未成年人上学难一样。对此问题,最高法院予以高度重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要求全国法院对于外地户籍的未成年缓刑犯,只要在本地有条件,要尽量在本地社区进行矫正;本地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负责地与未成年缓刑犯所在地司法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切实做好回籍后的社区矫正工作。
记者: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用很大篇幅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它们将在明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怎样让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张军:为了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相关司法解释稿,正在征求意见,其中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将发挥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落实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就是要将新刑诉法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寓教于审”等法律重要原则要求,落实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休庭、判后等各审判环节。
司法保护要做到全面保护
记者:据我所知,少年法庭工作主要针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护,但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举措似乎不大明确,今后将如何加强?
张军: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彻底的。司法保护的理念是“同在蓝天下,同样受保护”。必须强调全面维权、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未成年被告人,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
少年法庭要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依法把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也纳入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加大保护力度,防止因不当诉讼方式给他们带来“二次伤害”。同时也要依法落实未成年证人身份信息保护、法定代理人到场等诉讼权利,加强对未成年证人的司法保护。
记者: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许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之前,其实已经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受害者。怎样将关口前移,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张军:司法实践表明,不少孩子往往由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被迫离家、辍学、流入社会,最终被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少年法庭要尝试并逐步做到规范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并依法妥善处理,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全面、综合、到位的司法保护,避免涉诉未成年人失爱、失教、失学。案件宣判后,少年法庭要根据情况进行判后回访,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帮扶,努力做到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另外,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把审判工作与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家庭关爱统筹协调,做到“无缝衔接、齐抓共管”。比如,家长和近亲属,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裁判、跟踪帮教很难落实并收到好的效果。少年法庭要重视发挥家长、近亲属和全社会的积极作用,取得更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总之,只有动员众多社会力量更自觉、主动参与,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权益保护的大好局面才能实现、巩固。
数说少年司法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嫖宿幼女、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9507件,惩处罪犯24529人。
对169261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或免刑,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的36%。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518866件,同比增长32%。
截至2011年7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331个,其中刑事审判庭390个,综合审判庭357个,合议庭1584个。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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