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猎捕8只鵰鸮获刑8年罚金两万
2012-09-19 14:01:19
中国法院网讯 (袁晓毅)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捕8只鵰鸮的山西省农民许金明做出终审判决,以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金明,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系山西省洪洞县农民,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于2012年2月25日被羁押于山西省洪洞县看守所,同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许金明在山西省洪洞县山头乡毛家庄附近的山上猎捕鵰鸮8只。2011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许金明将其猎捕的8只鵰鸮及已去除羽毛及内脏2只猫头鹰死体装置在两只木箱内,支付运费150元利用晋L39996号长途客车由山西省临汾市发运往河南省信阳市。当日18时许,该客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东收费站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大队查获。后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8只活体为鵰鸮,2只去毛的死体为猫头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许金明因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查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鵰鸮8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许金明犯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审相同,且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许金明对原审认定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许金明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鵰鸮8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金明,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系山西省洪洞县农民,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于2012年2月25日被羁押于山西省洪洞县看守所,同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许金明在山西省洪洞县山头乡毛家庄附近的山上猎捕鵰鸮8只。2011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许金明将其猎捕的8只鵰鸮及已去除羽毛及内脏2只猫头鹰死体装置在两只木箱内,支付运费150元利用晋L39996号长途客车由山西省临汾市发运往河南省信阳市。当日18时许,该客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东收费站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大队查获。后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8只活体为鵰鸮,2只去毛的死体为猫头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许金明因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查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鵰鸮8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许金明犯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审相同,且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许金明对原审认定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许金明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鵰鸮8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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