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人诉离婚可申请保护在京试行
2012-09-01 08:42:43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裴晓兰
  遭遇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打离婚官司,可以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方跟踪受害方或接近受害方经常出入的场所等。此外,家暴受害人需要治疗、失去工作或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离婚诉讼中还可以分得七成以上财产。

  昨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为本市首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法院。

  据顺义人民法院院长郭铁相介绍,近年来,顺义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乏以家庭暴力为起诉理由的。法官也认识到此类离婚案件在审理思路上的特殊性,但由于欠缺相关理论知识,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家暴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为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新方法。因此,顺义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成为试点法院,成为本市法院唯一一家涉家暴案件的试点法院。

  顺义法院副院长徐泽民表示,开展试点工作之后,该院将从设立涉家暴离婚案件合议庭,定期邀请最高法家庭暴力研究方面的专家到法院进行培训等几个方面审理好涉家庭暴力案件。

  □创新一

  启动安全保护

  亮点

  起诉离婚前,诉讼过程中、终结后,被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随后辖区公安机关需履行保护义务。

  ■现状

  因家暴诉离婚担心挨打

  家庭暴力研究者认为,家暴受害人起诉离婚后,其人身安全受家庭暴力侵害的频率和暴力的严重性会迅速增加,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官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恐慌状态的受害人不在少数,但因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法官只能采取权宜之计,保护其一时,而无法长时间保护受害人。

  ■举措一

  受害人可申请安全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制定《审理指南》时认为,法院保护受害人时,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除此之外,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后,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另外,法院不能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继续伤害受害人。

  链接·保护裁定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举措二

  违反保护裁定可被拘留

  《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最短15天,最长12个月。受害人可在起诉离婚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起诉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加害人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创新二

  举证责任转移

  亮点

  被告人否认侵害但无反证,可被推定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现状

  举证难致家暴认定率低

  据徐泽民介绍,2010年1月至8月,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中涉家庭暴力案件61件,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仅7件。

  徐泽民认为,认定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举证难,进而导致法官认定难。现实中,很多女性被实施家庭暴力后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举证时也常遇到警方出警记录记载不明等情形。当遇到丈夫性暴力,女方自身更难举证。

  而依据现有法律,原告需要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才能胜诉。但因前述原因,原告的举证能力差,其诉讼请求常被驳回。

  ■举措

  受害方证言将更获采信

  《审理指南》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另外,当婚姻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说法相反时,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一般要高于加害人。《审理指南》的理由是,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

  且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创新三

  财产分配调整

  亮点

  受害人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在财产分割时应获照顾,受害方的份额不低于70%。

  ■现状

  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据徐泽民介绍,依据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处理时一般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举措

  受害方得70%以上财产

  《审理指南》确立了补偿和照顾家暴受害人的理念。基于以下两种情况,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向受害人倾斜。

  第一种是财产利益受影响时。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第二种是受害人作出牺牲的。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在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

  上述情况,受害人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针对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方的份额一般不低于80%。

  另外,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施暴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均应依法支持。

  □追访

  全国人大吸收试点经验将反家暴列入立法计划

  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介绍,《审理指南》自2008年5月发布后,已在全国各地多家法院进行试点。截至今年3月,其中关于证据规则和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已被两个特区的人大、五个省的高级法院、八个市的中级法院、一个市的政法委转化为地方立法、法院规范性文件或政法委红头文件。

  陈敏说,到今年上半年,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约200份,其止暴极其有效,施暴人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从当事人的感受来看,申请人普遍反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自己带来了安全感,而被申请人也因为慑于公权力的介入而不敢违反法院的裁定,因而自动履行率非常高。”此外,《审理指南》发布后,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也有很大的提升。

  陈敏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的领导明确表示,我国反家暴立法将吸收法院反家暴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今年全国人大已经把反家暴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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