裤腿处藏匿294余克毒品 累犯被判无期徒刑
2012-08-28 14:45:46
中国法院网讯 (周志刚 段元存) 8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企图通过铁路携带毒品一案的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44周岁的张某,男,小学文化,家住青海省西宁市,无业。2000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3日,张某自作聪明,事先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左右小腿裤腿内,自以为很“安全”,不易被人发现。当日18时许,张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并持重庆北至格尔木的T222次旅客列车客票进入重庆北火车站候车室乘车。在安检口,安检人员对张某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左右小腿裤腿处藏匿有可疑物,遂报警。后值勤民警从张某的左右小腿裤腿处查获出用白色餐巾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6包,经称量净重为294.3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现年44周岁的张某,男,小学文化,家住青海省西宁市,无业。2000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3日,张某自作聪明,事先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左右小腿裤腿内,自以为很“安全”,不易被人发现。当日18时许,张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并持重庆北至格尔木的T222次旅客列车客票进入重庆北火车站候车室乘车。在安检口,安检人员对张某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左右小腿裤腿处藏匿有可疑物,遂报警。后值勤民警从张某的左右小腿裤腿处查获出用白色餐巾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6包,经称量净重为294.3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