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三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案
2012-08-04 08:36:59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三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些案件往往暴露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缺陷和高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漠,对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起是亚星化学信披违规案

  证监会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于2010年11月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亚星化学直接向亚星集团划转资金累计13亿余元,亚星集团直接向亚星化学划转资金累计13亿余元。这些巨额资金往来事项,亚星化学未进行账务处理,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

  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国际贸易公司签发44笔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5亿余元全部用于贴现,贴现资金全部被亚星集团使用,这已构成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由此导致相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同时查明,2010年5月20日、7月26日,亚星化学与潍坊银行和平路支行分别签署了两笔保证合同,为亚星集团的两笔均为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亚星公司未将上述重大担保合同及时披露。

  证监会近日依据证券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亚星化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陈华森、董事张福涛等人及独立董事韩俊生等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此外,证监会发现为亚星化学2009年年报进行审计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充分的分析程序,未发现亚星化学少计应付票据金额,形成了错误核查验证结论;二是在函证没有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三是对亚星化学200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证监会依法决定:责令正源和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起是ST天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证监会2011年1月对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调查发现,ST天润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2010年10月9日,ST天润将885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归还子公司天润农资公司欠银行到期借款,直到2010年11月30日才公告此事项,属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且在公告中将归还到期借款事实公开披露为银行“强制划拨”归还逾期贷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记载;所募资金未用于《招股说明书》所述的项目,而是归还银行借款,同时构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另外,ST天润还有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湖北天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系ST天润煤炭供应商,2010年10月8日,天润煤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就其与ST天润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后者支付未付货款等合计3976万余元。对此重大事项,ST天润直至2010年11月30日才公告此事,属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

  证监会近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ST天润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高管赖淦锋等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第三起是彩虹精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证监会于2011年4月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查明,彩虹精化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一为未及时披露可能给彩虹精化带来巨额利润的合同事项;未及时披露彩虹绿世界与深圳绿世界商谈变更合同主体事项。

  证监会认定,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陈永弟等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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