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法院应发挥好社会调节的五个功能
2012-07-27 11:01: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海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元化,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依然突出,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也更为艰巨,因此人民法院如何发挥社会的调节功能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化解功能

  为化解社会矛盾,法院要积极扩宽化解矛盾的广度和挖掘化解矛盾的深度。改变以往“案结了事”的传统理念,为“案结事了”,这就要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不怕麻烦,避免简单案件复杂处理、复杂案件简单了事、把矛盾社会化等错误做法。建立和完善法律审判中的预警机制,对每件案子做好风险评估,及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当好社会的裁判员,从“单一、单向度”的价值取向变成“多元、多层次”。在裁判过程中坚持利益衡量,做好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实质判断的合理性和法律判断的合法性的两者有机统一,强调对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和兼顾。加强在案件审判中的权利运行,坚持审判管理调度,做好审判绩效考核,强调司法民主化,做好司法公开,优化司法环境,解决矛盾问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牢固树立和谐思想,以此思想去处理和化解纠纷,在每次案件审判和执行中,坚持和谐指导工作,引导法官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新境界。

  二、发挥好民意沟通表达的功能

  查民情、知民意、听民声,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要通过各种形式例如设立信访举报电话、法院信箱、法院开放日、发放案件征求意见表等搭建与民意沟通的平台,畅通涉诉民意表达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涉诉民意的分析研判、反馈和引导,以有效提升民意沟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发挥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功能

  抓好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配合。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审判的综合效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四、发挥好司法公开的功能

  一是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建设。开展阳光司法是拉近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取得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的途径之一;二是大力推广“网络办公、网络办案”。通过锐新审判系统及开通法院内部信息网,加大审判管理系统应用力度,通过随机分案、自动排期、审限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确保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透明公开;三是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1、扎实推进便民“一站式”服务。当事人到法院伊始,从导诉、查询、诉讼风险提示、立案、诉讼费减免办理等都有一对一的跟踪负责服务,避免办案人员相互推诿;2、发挥基层法庭优势,通过设立便民联系点,便民服务热线等,就近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

  五、发挥好社会资源整合的功能

  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样化矛盾主体、多层次社会关系、多领域利益冲突,单靠司法手段难以解决,只有将法院摆在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构架中来谋划,将法院工作更好地与社会各方对接,才能调动广泛社会资源预防控制和化解纠纷,形成司法内外纠纷解决的良性循环,要广泛聚集社会资源和力量,通过党委统一领导广泛调动各行业 各部门资源,形成与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复杂、多发状况相匹配的社会化解力量,形成矛盾综合化解,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综合管理的大综治大调解平台,要科学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建立调解诉前分流与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拓展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力量、资源共用、协调配合联络的渠道,实现各类调解相互借力、相互支持、共谋调处同时还要重视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推动和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支持调解,实现社会力量普遍参与调解纠纷的常态化处理。

  几年来,广西田阳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努力强化能动司法,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取得了许多成绩,这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缩影。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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