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途中受伤害,客运公司应赔偿
2012-07-24 10:21: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志超
问:2010年10月2日中午12时至13时间,我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乘坐哈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开设的专线公共汽车,上车购票15元,目的地是终点站双城市。上车后,我坐在车上最后一排。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开我的裤袋欲偷窃,我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我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从上来殴打我,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未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车停后,我立即下车报警并到医院就诊。我能否要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赔偿我的医疗费?
答:在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乘客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既然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那么就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这就是承运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人的不法伤害显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失、该损害是否因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发生都应当承担责任。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而该公司的司乘人员发现不法侵害后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使乘客的身体受到伤害,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在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乘客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既然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那么就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这就是承运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人的不法伤害显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失、该损害是否因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发生都应当承担责任。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而该公司的司乘人员发现不法侵害后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使乘客的身体受到伤害,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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