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翔老院长与司法统计工作
2012-07-20 08:59: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春湘
郑天翔于1983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老坚持实事求是、强调依法办事是大家熟知的。郑老呕心沥血,为人民法院建设、教育培训、干警职级待遇改善等人民法院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也是大家熟知的。然而,郑老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现在恐怕很多人不知道。
郑老非常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关于统计工作的性质、作用、功能等,郑老有过许多非常深刻、精辟的论述,他说:“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是人类的根本任务。认识世界就必须对客观世界进行分类,从质的方面认识。要研究质的问题,就得了解量的规定性。数量决定质量。”“历史上自然科学的发现和发明,大多都源于数字分析,自然科学家往往是在总结许多数据的基础上形成理论。社会科学理论的形成,也要靠大量的数据、大量的统计资料。”郑老将统计工作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统计工作不仅仅是加加减减的问题,它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作用很大,没有统计,我们的计划经济恐怕是寸步难行。
郑老认为法院统计工作的作用很大。他认为,要把工作提高一步,就必须对审理过的大量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就像当时北京某医院的一个大夫,这个大夫把所有看过的心脏病统计起来,一一分析,找出了有关心脏病的规律性东西,提出了预防措施。郑老把法院比作治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大医院”,要通过对发生的社会矛盾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的办法。因此,法官不能只顾埋头办案、审完就算了,“像个开中药铺的”,看不到事物内部的连续,把一个个事物孤立起来,这就是形而上学。
实际上,司法统计也不单纯是统计部门的工作。如果法官、法官助理在配合统计工作填写统计信息项的时候,仅仅作为一项繁琐的额外工作,那我们就会白白流失自己在审判工作中付出的心血。而有心的法官会分析研究自己办过的案件,从而成为审判业务专家,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官会研究分析反复出现的社会矛盾,提出很好的司法建议,从而使司法发挥更大的社会功能。其实,积微成著,涓滴成河,时间长了,这些单调枯燥的统计数字就会成为人民法院的历史,成为宝贵的司法财富。
郑老对如何搞好司法统计提出过明确要求。他曾多次在党组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司法统计,不仅为审判工作服务,要立足全局、着眼全局,为大局服务,“要通过审判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社会调查,拿出规律性的东西,一个是指导我们工作,一个是为整个政法战线制定工作方针提供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制定政策、法律提供依据”。郑老强调要抓好信息工作。他说克服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最大的信息,“畅通信息,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综合分析研究,我们的工作才有突破口”。
在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郑老指出:现在下面不向我们报告情况,我们经常处于动向不明、情况不清的状态。要发个通知,说清要向我院报什么情况、填什么报表,同时,要强调统计工作纪律。对统计报表不能只做加法,没有分析,年终要有个分析报告。
198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讨论即将召开的全国法院统计工作会议的相关材料,郑老强调统计报表不能随便改,要有连续性。数字繁琐不一定能用,有基本数据就能掌握基本情况。
值得说明的是,郑老不仅在党组会议上组织讨论会议材料,而且亲自出席同年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郑老还十分注重运用司法统计分析。郑老曾在工业主管部门工作过,所以对人民法院的管理也不免带有一定的“行业”色彩,就是他经常强调搞审判要像工业生产那样讲究精准,坚持质量第一。同时,郑老习惯于以事实说话,爱用数据摆事实、讲道理,特别注重司法统计分析。例如,他在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局级干部会议上讲:“这次向人大报告(注:1988年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主要是报账,但是报账中也不能没有点分析。”现在看来,这个报告,可以说是我们广大法官、统计人员撰写统计分析的典范。
报告运用了大量的数据汇报成绩、查摆不足,透过数据把握司法审判规律和经验,透过数据分析社会矛盾和问题。很多论述,现在仍很有指导意义。例如,针对当时债务纠纷案件高发、多发的形势,郑老在工作报告中运用统计数据分析了民间借贷问题,认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这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的流转,补充国家信贷资金的不足”,“但从已经发生的债务案件来看,大量的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利息一般都很高,有的高得惊人;许多借贷没有书面契约,缺乏担保制度,这样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有的债务纠纷甚至激化成伤害、凶杀等刑事案件”。因此,“建议国家早日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法规,对借而不还的规定恰当的制裁措施,把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
从现在我国正面临的民间借贷迷乱形势来看,郑老的分析报告一点儿都没有过时,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难题现在仍未攻克。
郑老强调要注重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统计工作的先进经验。1984年,郑老率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团访问罗马尼亚、原南斯拉夫两个国家,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对这两个国家的统计工作进行考察。
经过深入考察,郑老认为罗马尼亚和原南斯拉夫两国的司法统计工作搞得比较好。据说,当时联合国有关专家曾对两国的司法统计给予较高评价。每年,原南斯拉夫公开发布一次司法统计公报,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高等法律院系、法律研究所,都利用司法统计资料,分析研究社会现象和犯罪趋势。这对我们如何搞好统计工作改革,充分挖掘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资源,推动司法公开,促进司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推动人民法院司法事业的发展,仍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郑老在访问两国的情况报告中,有较大篇幅介绍两国的司法统计工作,并强调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统计工作的先进经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郑老非常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关于统计工作的性质、作用、功能等,郑老有过许多非常深刻、精辟的论述,他说:“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是人类的根本任务。认识世界就必须对客观世界进行分类,从质的方面认识。要研究质的问题,就得了解量的规定性。数量决定质量。”“历史上自然科学的发现和发明,大多都源于数字分析,自然科学家往往是在总结许多数据的基础上形成理论。社会科学理论的形成,也要靠大量的数据、大量的统计资料。”郑老将统计工作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统计工作不仅仅是加加减减的问题,它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作用很大,没有统计,我们的计划经济恐怕是寸步难行。
郑老认为法院统计工作的作用很大。他认为,要把工作提高一步,就必须对审理过的大量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就像当时北京某医院的一个大夫,这个大夫把所有看过的心脏病统计起来,一一分析,找出了有关心脏病的规律性东西,提出了预防措施。郑老把法院比作治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大医院”,要通过对发生的社会矛盾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的办法。因此,法官不能只顾埋头办案、审完就算了,“像个开中药铺的”,看不到事物内部的连续,把一个个事物孤立起来,这就是形而上学。
实际上,司法统计也不单纯是统计部门的工作。如果法官、法官助理在配合统计工作填写统计信息项的时候,仅仅作为一项繁琐的额外工作,那我们就会白白流失自己在审判工作中付出的心血。而有心的法官会分析研究自己办过的案件,从而成为审判业务专家,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官会研究分析反复出现的社会矛盾,提出很好的司法建议,从而使司法发挥更大的社会功能。其实,积微成著,涓滴成河,时间长了,这些单调枯燥的统计数字就会成为人民法院的历史,成为宝贵的司法财富。
郑老对如何搞好司法统计提出过明确要求。他曾多次在党组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司法统计,不仅为审判工作服务,要立足全局、着眼全局,为大局服务,“要通过审判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社会调查,拿出规律性的东西,一个是指导我们工作,一个是为整个政法战线制定工作方针提供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制定政策、法律提供依据”。郑老强调要抓好信息工作。他说克服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最大的信息,“畅通信息,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综合分析研究,我们的工作才有突破口”。
在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郑老指出:现在下面不向我们报告情况,我们经常处于动向不明、情况不清的状态。要发个通知,说清要向我院报什么情况、填什么报表,同时,要强调统计工作纪律。对统计报表不能只做加法,没有分析,年终要有个分析报告。
198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讨论即将召开的全国法院统计工作会议的相关材料,郑老强调统计报表不能随便改,要有连续性。数字繁琐不一定能用,有基本数据就能掌握基本情况。
值得说明的是,郑老不仅在党组会议上组织讨论会议材料,而且亲自出席同年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郑老还十分注重运用司法统计分析。郑老曾在工业主管部门工作过,所以对人民法院的管理也不免带有一定的“行业”色彩,就是他经常强调搞审判要像工业生产那样讲究精准,坚持质量第一。同时,郑老习惯于以事实说话,爱用数据摆事实、讲道理,特别注重司法统计分析。例如,他在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局级干部会议上讲:“这次向人大报告(注:1988年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主要是报账,但是报账中也不能没有点分析。”现在看来,这个报告,可以说是我们广大法官、统计人员撰写统计分析的典范。
报告运用了大量的数据汇报成绩、查摆不足,透过数据把握司法审判规律和经验,透过数据分析社会矛盾和问题。很多论述,现在仍很有指导意义。例如,针对当时债务纠纷案件高发、多发的形势,郑老在工作报告中运用统计数据分析了民间借贷问题,认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这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的流转,补充国家信贷资金的不足”,“但从已经发生的债务案件来看,大量的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利息一般都很高,有的高得惊人;许多借贷没有书面契约,缺乏担保制度,这样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有的债务纠纷甚至激化成伤害、凶杀等刑事案件”。因此,“建议国家早日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法规,对借而不还的规定恰当的制裁措施,把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
从现在我国正面临的民间借贷迷乱形势来看,郑老的分析报告一点儿都没有过时,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难题现在仍未攻克。
郑老强调要注重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统计工作的先进经验。1984年,郑老率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团访问罗马尼亚、原南斯拉夫两个国家,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对这两个国家的统计工作进行考察。
经过深入考察,郑老认为罗马尼亚和原南斯拉夫两国的司法统计工作搞得比较好。据说,当时联合国有关专家曾对两国的司法统计给予较高评价。每年,原南斯拉夫公开发布一次司法统计公报,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高等法律院系、法律研究所,都利用司法统计资料,分析研究社会现象和犯罪趋势。这对我们如何搞好统计工作改革,充分挖掘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资源,推动司法公开,促进司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推动人民法院司法事业的发展,仍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郑老在访问两国的情况报告中,有较大篇幅介绍两国的司法统计工作,并强调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统计工作的先进经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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