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王建军涉黑案公开宣判 21人获刑
2012-07-04 16:31: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潭频道 | 作者:潘哲
宣判现场
  7月3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湘乡剧院对王建军涉黑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建军等21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王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十多年的逐步发展,从1992年的几人不断发展扩大到成员几十余人的规模。该组织比较紧密、人数众多、层次分明,有内部规矩,骨干成员固定,自上而下形成“金字塔”结构,王建军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内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纪律和规矩。例如团伙成员见到王建军时,都要起身,喊“军哥”;在团伙内要有尊卑大小,绝对服从命令;不准吸毒,打架时下手要狠,要不怕死;成员被抓,要自己承担责任,不能将团伙其他成员供出来,不能泄露团伙的事情。该组织自形成以来,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35宗犯罪事实,涉及16个罪名,其组织成员也曾多次受到法律严厉的打击。

  王建军犯罪团伙称霸湘乡一方,并打压其他帮派、团伙。2002年8月1日,被告人王建军召集组织成员开会,商量对付湘乡另一团伙头目龚某及其小弟的对策,筹集活动经费,布置和安排手下纠集人员、发放凶器,寻机砍杀龚某。8月3日深夜,该团伙成员刘奎鑫(已被执行死刑)带领多人,冲进湘乡原金色年华茶馆204包厢,将正在打牌的龚某刺死。为保护组织其它成员,该组织成员刘奎鑫直至执行死刑亦未供出王建军等人。龚某被砍杀后,王建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便更加肆无忌惮,进一步通过暴力和威胁手段,控制湘乡的休闲娱乐、基建工程、米粉加工制造、客运运输等行业,采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放高利贷、替人“了难”等手段,大肆敛财。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黑首”王建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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