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各级人民法院宣判一批涉毒案件
2012-06-28 15:25: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瑞昌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

   为了获取暴利挺而走险,身陷贩毒路不思悔改,最终只能毁其一生。6月25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对一五旬翁因贩卖毒品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黄园勇,现已年近五旬,但一直好吃懒做,总想着有一个即轻松又来钱快的事落到自己头上。2005年竟想着贩卖毒品获取暴利,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出狱后,黄园勇于2006年5月至6月仍重操旧业,贩卖毒品,多次雇用他人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吸食,共计贩卖毒品30余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园勇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据犯罪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鹰潭一男子多次贩卖毒品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彭某通过电话联系,在该市凯莱商务宾馆门口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约0.2克冰毒、1个“麻古”约0.1克,得款200元。

  201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先后2次通过电话联系,在该市四海宾馆门口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毒品,共计有约0.2克冰毒、2个“麻古”约0.1克,得款400元。

  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有约0.4克冰毒、2个“麻古”约0.2克,得款400元。随后,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所携带的包中缴获39包冰毒、8包共143粒“麻古”。经鉴定,缴获的39包冰毒、8包“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分别为18.36克、14.77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出租房里开“派对”  容留吸毒被处刑

  经不住毒品的诱惑,竟然在自己的出租房里开起了“吸毒派对”,自己和他人多次一同吸毒。6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邓小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邓小刚曾因吸毒于2011年1月24日被新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1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邓志刚在其租住的新干县城出租房内,六次邀请他人一同吸食冰毒。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小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被告人邓志刚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闲得无聊去贩毒  拘役三月罚五千

  6月2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没事做而去贩毒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涂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下旬,被告人赵某从湖南湘潭回到高安后,打电话给他体校同学被告人涂某,要涂某到高安来玩。第二天,涂某便来到高安。赵某说他没事做,涂某就说要不我们到丰城买些毒品到高安来卖,赵某同意。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赵某在其姐夫处借了2000元现金,晚上8点钟,由被告人涂某联系到丰城“吉子”,从其手里购买了1950元冰毒、四粒麻果。回高安后,涂某将冰毒分装成12小包。4月1日晚上,赵某与涂某在“雅居旅社”403房间卖了200元冰毒给他人吸食。

   2012年4月5日凌晨,高安市公安局在雅居旅社将贩毒人员涂某、赵某抓获,并从涂某身上缴获毒品麻果四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675克,从赵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732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涂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打着牌九吸着毒  贩卖毒品领刑罚

   几名“瘾君子” 吸毒时还打着牌九,2012年6月25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期间,周某多次在抚州城区的宾馆和朋友打牌,并用抽“牛子”(分红)的钱从周某处购买毒品供打牌的人吸食。10月17日晚,抚州市公安局在抚州市某宾馆查获几名正在打牌九的吸毒人员,涉嫌贩毒的周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3包和红色颗粒1包。经公安机关调查,周某多次贩卖冰毒约为1.8克,麻果3个,缴获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净重为1.18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多次贩卖毒品  触刑律被重判

   6月25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毒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程某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9日晚10时许,匡康宁邀吸毒人员陈星到溪口镇找被告人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某送来1小包海洛因给匡康宁,获款750元。

  2011年5月上旬,吸毒人员陈星伙同张文革驾车到溪口购买毒品吸食,在陈坊村的路边,被告人唐某给了1小包海洛因给陈星,获款300元。不久,陈星伙同张文革再次到溪口从被告人唐某手中购买300元钱毒品,被告人唐某获款300元。

  2011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唐某分两次在向阳骨科医院河边卖给陈星5小包海洛因,获款1500元。

  2011年7月9日,吸毒人员朱洪员伙同陈星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购买9克毒品,双方约好在修水县联盛购物广场门口交易,每克250元。被告人唐某在联盛门口交给朱洪员9小包海洛因,获款2250元。同年7月11日上午,朱洪员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要购买毒品,约好由被告人送到竹坪乡隧道口。不久,被告人唐某交给朱洪员5小包海洛因,获款1250元。

  2011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接到吸毒人员陈星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4小包,将用于贩卖的其余25包毒品放在其居住的宾馆房间内。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唐某后,依法搜查其居住的宾馆房间,被告人程某将被告人唐某放在桌上的25包毒品藏于身上,后被查获。经修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证实:从被告人唐某及陈星处扣押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份,检材净重26.17克。

   综合上述,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7次共计30余克,获取赃款635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被告人唐某窝藏,其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被告人程某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非法持有毒品18克   一男子领刑九个月

  因非法持有毒品18.42克,一80后无业男子领受刑罚。6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处康文武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晚,巡逻民警在九江市浔阳区梅绽坡附近巡逻时,发现康文武行为异常,遂上前对其进行盘问。康文武神色慌张,转身便跑,民警随即将其控制并从其携带的背包里当场搜出4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质,共重18.42克。

  法院认为,康文武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42克,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康文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出狱后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又领刑

  一女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刚出狱不久,又因贩卖毒品罪再次获刑。6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钟丽霞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中旬及2012年1月9日,邢某先后两次电话联系钟丽霞,钟丽霞先后两次将4小袋共重约2克的毒品贩卖给邢某,共得赃款人民币800元。2012年1月13日,邢某电话联系钟丽霞,钟丽霞将3小袋冰毒共重0.9克贩卖给邢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公安民警在钟丽霞身上搜缴出用11小袋共重3.12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及2小袋共重0.3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

  法院认为,钟丽霞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钟丽霞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钟丽霞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钟丽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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