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提请审议
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面临10年不能取得驾驶证限制
2012-06-14 16:07:34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李光明 范天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无证而又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将限制其最长20年内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该草案,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无证又醉驾的,则10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而无证又醉驾营运机动车的,则20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草案明确规定,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而又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10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安徽省近年来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与疲劳驾驶有关,草案加大了对疲劳驾驶的惩罚力度。草案规定,驾驶人驾驶的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连续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1000元罚款,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该草案,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无证又醉驾的,则10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而无证又醉驾营运机动车的,则20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草案明确规定,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而又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10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安徽省近年来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与疲劳驾驶有关,草案加大了对疲劳驾驶的惩罚力度。草案规定,驾驶人驾驶的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连续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1000元罚款,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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