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水政监察支队长“靠水吃水”被控受贿275.3万元
2012-05-28 15:53:50
韶关水政监察支队长被控受贿275.3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 (汪次安) 广东省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原支队长苏典文,被控在2002年至2011年间,利用其担任韶关市区防洪建设管理处工程科科长、管理处副主任及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75.3万元。今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择日宣判。
第一桶金:收受防洪排涝工程老板贿赂31.4万元
2001年,防洪排涝工程老板周某与段某合作中标韶关市区防洪排涝第一期工程的第八标段、沙洲尾标段和东河堤第三标段工程。在上述三个标段的工程建设期间,周某为了能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中,得到时任韶关市区防洪建设管理处工程科科长苏典文的帮助,于2002年至2004年间,先后分三次共送给苏典文人民币14万元。与此同时,为了感谢苏典文的关照,周某在2002年至2004年的中秋、春节期间,送钱给苏典文人民币2.4万元。
2001年,防洪排涝工程老板魏某中标韶关市区防洪排涝工程第一期第三阶段第1标段、第2标段河堤工程,苏典文时任韶关市区防洪建设管理处工程科科长,预付工程进度款需要苏典文审批,魏某为了跟苏典文搞好关系,尽快拿到工程进度款,于2002年至2004年间,先后三次共送给苏典文人民币15万元。
第二桶金:收受各大砂场老板贿赂人民币330.5万元
2009年7月,砂场老板林某中标韶关蓑衣洲标段的河沙开采权准备采挖河沙。当时无证采河沙的现象严重,对林某销售河砂的冲击很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林某找到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苏典文,希望他们严格执法,查处无证开采的行为。苏典文以执法的费用很高,要协调其他执法部门,还要给同事发奖金为等为由,让林某给他提供“执法经费”。林某从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共送给苏典文“执法经费”158万元。
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份,砂场老板洪某中标浈江区犁市标段采砂权,中标后洪某与王某合伙经营砂场。期间洪某还承包了仁化周田砂场。当时犁市河段和周田砂场周边的经常有人偷采河砂,为了让水政监察支队积极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减少自己的损失,洪某和王某两人以“执法经费”和中秋、春节利是等为由,先后送给苏典文共计人民币130万元。
2011年6月,有人举报长坝标段有人偷采河砂,经水政支队调查发现罗某占长坝砂场51%的股份,随后水政监察支队责令长该砂场停止非法采砂,并发出违法通知书。随后,罗某找到苏典文,以设备刚装好,想先试试机,所以没有办证就先采砂,要苏通融一下,并答应每月给苏典文10万元费用,苏典文表示同意。此后,在2011年6月至9月间,罗某分三次共送给苏典文30万元。
2011年6月,吴某的采砂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为了能在审批期间继续开采河砂,吴某向苏典文表示,愿意每个月给苏典文2万元。苏典文同意吴某交钱后继续开采,并先后收受吴某送给的人民币6万元
始兴某砂场是水政支队的管辖范围,有业务上的关系,苏典文在2009年认识了该砂场总经理刘某。刘某为跟苏典文搞好关系,于2009年中秋、2010年春节、中秋期间共送给苏典文人民币1.5万元;2011年春节前夕,刘某为办理砂场延期手续,送给苏典文人民币5万元。同年3月,刘某顺利办理了延期手续。
上述收受各大砂场老板贿赂的人民币330.5万元中,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苏典文用于支队招待、干警出勤、节日补助、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的共计86.6万元。被告人苏典文归案后退缴赃款140万元。
被告人辩称:收受各大砂场老板的贿赂款全部用于支队费用支出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苏典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上述犯罪事实,表示认同。但辩称其收受各大砂场老板的贿赂款全部用于支队招待费、干警出勤奖、节日补助款、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只有收受防洪排涝工程老板的贿赂31.4万元是自己用了的。
对此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典文收受各大砂场老板贿赂人民币330.5万元中,有证据证明其用于支队招待、干警出勤、节日补助、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的只有86.6万元,余款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用于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为此应认定被告人苏典文全案收受贿共计人民币275.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第一桶金:收受防洪排涝工程老板贿赂31.4万元
2001年,防洪排涝工程老板周某与段某合作中标韶关市区防洪排涝第一期工程的第八标段、沙洲尾标段和东河堤第三标段工程。在上述三个标段的工程建设期间,周某为了能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中,得到时任韶关市区防洪建设管理处工程科科长苏典文的帮助,于2002年至2004年间,先后分三次共送给苏典文人民币14万元。与此同时,为了感谢苏典文的关照,周某在2002年至2004年的中秋、春节期间,送钱给苏典文人民币2.4万元。
2001年,防洪排涝工程老板魏某中标韶关市区防洪排涝工程第一期第三阶段第1标段、第2标段河堤工程,苏典文时任韶关市区防洪建设管理处工程科科长,预付工程进度款需要苏典文审批,魏某为了跟苏典文搞好关系,尽快拿到工程进度款,于2002年至2004年间,先后三次共送给苏典文人民币15万元。
第二桶金:收受各大砂场老板贿赂人民币330.5万元
2009年7月,砂场老板林某中标韶关蓑衣洲标段的河沙开采权准备采挖河沙。当时无证采河沙的现象严重,对林某销售河砂的冲击很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林某找到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苏典文,希望他们严格执法,查处无证开采的行为。苏典文以执法的费用很高,要协调其他执法部门,还要给同事发奖金为等为由,让林某给他提供“执法经费”。林某从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共送给苏典文“执法经费”158万元。
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份,砂场老板洪某中标浈江区犁市标段采砂权,中标后洪某与王某合伙经营砂场。期间洪某还承包了仁化周田砂场。当时犁市河段和周田砂场周边的经常有人偷采河砂,为了让水政监察支队积极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减少自己的损失,洪某和王某两人以“执法经费”和中秋、春节利是等为由,先后送给苏典文共计人民币130万元。
2011年6月,有人举报长坝标段有人偷采河砂,经水政支队调查发现罗某占长坝砂场51%的股份,随后水政监察支队责令长该砂场停止非法采砂,并发出违法通知书。随后,罗某找到苏典文,以设备刚装好,想先试试机,所以没有办证就先采砂,要苏通融一下,并答应每月给苏典文10万元费用,苏典文表示同意。此后,在2011年6月至9月间,罗某分三次共送给苏典文30万元。
2011年6月,吴某的采砂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为了能在审批期间继续开采河砂,吴某向苏典文表示,愿意每个月给苏典文2万元。苏典文同意吴某交钱后继续开采,并先后收受吴某送给的人民币6万元
始兴某砂场是水政支队的管辖范围,有业务上的关系,苏典文在2009年认识了该砂场总经理刘某。刘某为跟苏典文搞好关系,于2009年中秋、2010年春节、中秋期间共送给苏典文人民币1.5万元;2011年春节前夕,刘某为办理砂场延期手续,送给苏典文人民币5万元。同年3月,刘某顺利办理了延期手续。
上述收受各大砂场老板贿赂的人民币330.5万元中,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苏典文用于支队招待、干警出勤、节日补助、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的共计86.6万元。被告人苏典文归案后退缴赃款140万元。
被告人辩称:收受各大砂场老板的贿赂款全部用于支队费用支出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苏典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上述犯罪事实,表示认同。但辩称其收受各大砂场老板的贿赂款全部用于支队招待费、干警出勤奖、节日补助款、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只有收受防洪排涝工程老板的贿赂31.4万元是自己用了的。
对此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典文收受各大砂场老板贿赂人民币330.5万元中,有证据证明其用于支队招待、干警出勤、节日补助、联合执法等费用支出的只有86.6万元,余款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用于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为此应认定被告人苏典文全案收受贿共计人民币275.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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