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在逃十年余犯终落法网
2012-05-24 15:54: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王文旭 胡娟
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四被告人张永逵、张金强、蔡振龙、花瑞红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到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到2000元,涉及罪名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六个。
据法院查明,1994年至2001年间,以苏立卫、苏立衔、李远林(三人均已判决)为首,被告人张永逵、张金强、花瑞红、蔡振龙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合浦县廉州镇、党江镇、西场镇沿海一带称霸一方,欺压、残害无辜群众,长期聚赌放高利贷,非法聚敛钱财。期间,苏立卫组织了被告人张永逵、花瑞红等一帮人负责在赌场看场、放贷、计数、追债及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出入赌场,非法获取现金近百万元、小汽车两辆、楼房一幢。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在合浦县廉州镇以至西场镇沿海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区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院认为,四被告人持械实施暴力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均已触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永逵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金强、蔡振龙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强、蔡振龙、花瑞红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强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1996年,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被告人张金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苏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苏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永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院查明,1994年至2001年间,以苏立卫、苏立衔、李远林(三人均已判决)为首,被告人张永逵、张金强、花瑞红、蔡振龙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合浦县廉州镇、党江镇、西场镇沿海一带称霸一方,欺压、残害无辜群众,长期聚赌放高利贷,非法聚敛钱财。期间,苏立卫组织了被告人张永逵、花瑞红等一帮人负责在赌场看场、放贷、计数、追债及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出入赌场,非法获取现金近百万元、小汽车两辆、楼房一幢。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在合浦县廉州镇以至西场镇沿海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区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院认为,四被告人持械实施暴力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均已触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永逵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金强、蔡振龙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强、蔡振龙、花瑞红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强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1996年,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被告人张金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苏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苏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永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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