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时应听证
2012-05-22 15:18:02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李光明 汪娜娜
如果因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不过应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这一条款出自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从昨日起至5月31日,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并要有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如果没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则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并要有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如果没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则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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