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房屋垮塌1人亡 同行贼友共担责赔10万
2012-05-15 10:49: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荣昌频道 | 作者:张敏
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合伙盗窃中死亡的杨某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李某等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约10万元。
死者杨某与李某、秦某、廖某、谢某、胡某等七人原系某工厂一个车间的职工。2011年10月18日下午,七人一同到位于荣昌县广顺街道的一棚户区废旧房内,欲盗取该房屋的建筑用钢材变卖。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秦某协助杨某在梯子上切割钢材,胡某负责扶梯子,李某二人负责接切割下的钢材,廖某、谢某负责抬钢材。在切割完几根钢材后,该废旧房屋突然垮塌,导致杨某、胡某、秦某、李某等四人被房屋垮塌物所压,其余几人进行了积极的施救并电话向矿山救护队求救,救护队赶到后将杨某刨出,后经医务人员确认杨某已经死亡。之后,杨某家属与胡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但与其余五人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已经,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等七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之前均未从事过切割建筑用钢材的工作,应当意识到自身在无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情况下到他人废弃房屋中切割建筑用钢材不仅是违法行为,更存在巨大危险;杨某在上诉情况下依然进行了盗窃钢材的行为致使房屋突然垮塌身亡,对其死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同盗窃的其余六人共同参与进行该具有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均有过错,亦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死者杨某与李某、秦某、廖某、谢某、胡某等七人原系某工厂一个车间的职工。2011年10月18日下午,七人一同到位于荣昌县广顺街道的一棚户区废旧房内,欲盗取该房屋的建筑用钢材变卖。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秦某协助杨某在梯子上切割钢材,胡某负责扶梯子,李某二人负责接切割下的钢材,廖某、谢某负责抬钢材。在切割完几根钢材后,该废旧房屋突然垮塌,导致杨某、胡某、秦某、李某等四人被房屋垮塌物所压,其余几人进行了积极的施救并电话向矿山救护队求救,救护队赶到后将杨某刨出,后经医务人员确认杨某已经死亡。之后,杨某家属与胡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但与其余五人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已经,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等七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之前均未从事过切割建筑用钢材的工作,应当意识到自身在无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情况下到他人废弃房屋中切割建筑用钢材不仅是违法行为,更存在巨大危险;杨某在上诉情况下依然进行了盗窃钢材的行为致使房屋突然垮塌身亡,对其死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同盗窃的其余六人共同参与进行该具有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均有过错,亦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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