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强调
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本职 着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2012-05-11 08:19: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圣华 王明新 娄银生
  5月10日,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光明日报社、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出席并讲话。张军强调,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本职,大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弘强,光明日报社副总编辑李春林等分别致词。论坛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主持。

  张军在讲话中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当前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理念也不能充分适应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变化。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所承受的各种考验,虽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和必然反映,但在我国由中等收入向高收入发展、由发展中国家向现代发达国家过渡的“高风险”时期,更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做到科学、从容应对。

  张军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治理方式,真正难的是落实、是实施,是逐步形成自觉的法治思维,即真正形成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服务民众的思维方式。社会管理法治思维的核心是,管理者受法约束,管理者依法管理。无论是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看,还是从当前社会管理工作本身要求出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强化落实法治化的社会管理,是当代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选择。

  张军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着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一要严格依法裁判,分清是非曲直,引领社会管理法治化方向。司法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裁判中所彰显的法理和法治思想,必将或振聋发聩或潜移默化地影响、引领全社会及各不同社会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二要运用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将法治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实践中。单纯强调“依法办事”,就案办案,不重视矛盾化解,不仅无助于法治的落实,也会使社会管理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实践已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指导下依法司法,对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三要着力于能动司法,促进依法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坚持能动司法,既是对“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落实,也是为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架起了一座连接畅通的桥梁,更是为坚持法治的落实拓宽了渠道。

  弘强代表江苏省委对出席论坛的各位领导及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江苏法院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次论坛以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与会代表围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和模式、路径和载体、体制和机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规律、能动司法的关系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作了主题发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作了书面发言。来自法学科研院所知名专家学者、有关媒体负责人、有关法院代表等120余人参加论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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