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必须有利于国家和人民
——访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 阿卜杜洛耶夫
2012-04-27 08:29: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辛九慧 文 罗 霄图
  • 题词译文:亲爱的读者们: 衷心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先生和本次会议的组织者,感谢你们筹备并举办了本次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对话。 这种意见的交流和对贵国经验的学习必将取得良好的效果。祝愿本次大会圆满成功! 阿卜杜洛耶夫
  人物介绍:

  阿卜杜洛耶夫·努斯拉杜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出生于1950年4月15日,塔吉克族。

  法学专业毕业,精通俄语、乌兹别克语。2006年至今任现职。

  4月23日下午5时许,记者见到了出席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阿卜杜洛耶夫。

  阿卜杜洛耶夫首先介绍了在塔吉克斯坦进行的司法改革。

  1994年11月6日,经全民公决通过了《塔吉克斯坦宪法》,司法改革进程启动。《宪法》第9条第一次写入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新《宪法》是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制定和通过关于其日常管理和组织相关法律的法律基础。1995年11月通过有关司法制度和法官地位等法律。这些法律的主要特点是,规定法院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1997年2月14日签发的《关于保障塔吉克斯坦司法独立若干措施》的总统令,为司法机关和法院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并解决了如法官和家庭成员的社会保护、法院的物质保障和增设法警职务等问题。

  1999年9月26日举行全民公决,对《宪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1999年以前,在塔吉克斯坦,除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经济法院以外,其他法院都归司法部管理。1999年以后将司法部内的司法权力机构剥离,最高法院在这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99年12月14日成立塔吉克斯坦司法委员会作为新的领导机构。

  在最高法院的积极参与下,2001年8月6日通过并施行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法》。根据《宪法》第84条和《法院法》第22-23条,最高法院是司法最高机关。

  2003年6月22日,全民公决通过了对宪法的修正补充案,确定选举或担任法官的年龄上限为65岁,法官任期由5年延长为10年。

  2007年6月23日,颁布了新的司法改革纲领。对最高法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人员编制,包括办理家庭案件的人员,行政人员。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民事诉讼法》、《经济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2011年1月3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批准的《塔吉克斯坦2011-2013年司法改革纲要》开启了司法改革的新篇章,现已顺利落实。

  “我们要保证,司法改革必须有利于国家和人民。”阿卜杜洛耶夫说。

  记者向阿卜杜洛耶夫介绍,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这一天全国各地都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以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不知贵国通过哪些方式和形式让公众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和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对此,他介绍说,在塔吉克斯坦的每个地区都会有法制宣传活动,最高法院、司法部会相互配合制订活动方案,通过电视、广播演讲进行宣传,使每一个公民都知道,当自己的家庭权益、劳动权益、住房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寻求法律保护。此外,还要吸引大众对法律案件审判进行关注并参与到其中,比如,这个官员是因为什么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规,怎样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谈到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促进区域司法合作与发展方面的作用时,阿卜杜洛耶夫说,我认为在司法改革这一问题上,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进行的会议是非常有益的,我们可以吸取借鉴他国经验,并运用到我国的司法改革中。这已是第七届上合院长会议了,在以往的会议上我们会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介绍当前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将来计划要做的工作。本次会议必将促进成员国法律机构间的合作,有助于各成员国间关系的发展。在会议中获取的经验将会有益于我们本国的司法改革和建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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