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赌博发生纠纷 聚众斗殴双方获刑
2012-03-28 14:29: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高安频道 | 作者:黄文青
  3月2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借钱赌博发生纠纷,后双方各纠集人员进行斗殴的聚众斗殴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新春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被告人胡科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罗锋拘役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新春因为与熊某合伙借洪伟三万元钱赌博,被洪伟(已判刑)追问的缘故,觉得没面子,被告人刘新春与洪伟为此事发生纠纷。2011年4月23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新春便纠集被告人罗锋和陈刚、邓文星、邓涛、单乾坤(四人已判刑)等人,其中被告人罗锋和陈刚、邓文星、邓涛又纠集陈佳辉和龚祥、黄嘉伟、万龙、周加强、龚拓、肖梦伟、刘佳、刘春兵(上述九人已判刑或另处理)等人与洪伟等人约好在高安瑞阳大道聚众斗殴未果。下午3时许,洪伟及其纠集的被告人胡科和肖祥勤、“冬冬”、“猫子”(三人另处理)等五人驾驶租来的别克小车途经瑞州宾馆门口遇见被告人刘新春,刘新春等人围上去,洪伟、肖祥勤和被告人胡科、“冬冬”、“猫子”五人持刀冲下车追着刘新春乱砍,被告人刘新春、罗锋和陈佳辉、单乾坤等人立即追着洪伟、被告人胡科、肖祥勤等人乱打。其他被纠集人员被冲散。其中被告人刘新春与洪伟、被告人胡科相互砍伤。斗殴造成被告人刘新春、胡科和肖祥勤轻伤乙级,洪伟轻微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新春、胡科、罗锋分别于2011年9月16日、10月23日、9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新春1999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8月15日被假释,2007年3月20日假释期满。被告人胡科于2010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罗锋于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11月23日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新春、胡科、罗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刘新春、胡科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新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科、罗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新春、胡科、罗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新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锋曾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科曾有前科,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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