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弩麻醉箭偷狗 判处徒刑又罚金
2012-03-27 09:55: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德安频道 | 作者:余金溪 易炎峰
  用违禁器具弓弩和麻醉箭猎杀家犬后卖钱。2012年3月19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发胜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200元;被告人蔡斌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200元; 被告人晏运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200元。

  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孙发胜谋得弓弩和麻醉箭后,委托他人租来小轿车,邀集被告人蔡斌兵、晏运庆,先后到星子、德安、永修三县境内猎杀他人家养土狗七条,共计价值2100余元。所猎杀的狗均由被告人孙发胜卖给他人,分给蔡斌兵和晏运庆部分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蔡斌兵在案发后于2011年12月15日主动到德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晏运庆在案发后于2011年12月19日主动到德安县公安局投案,且二人都如实交代了猎杀他人家养土狗的事实。案发后,孙发胜家属退赔了损失600元,蔡斌兵和晏运庆家属各退赔了损失1500元,均已发还各受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发胜、蔡斌兵、晏运庆为谋取私利,合伙采取偷猎的方式捕杀掠取他人家养犬,侵害了他人家畜的所有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发胜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斌兵、晏运庆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蔡斌兵、晏运庆能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罪行,系自首,应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用违禁器具猎杀家畜,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等家属已积极退赔了受害家庭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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