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金店后潜逃 投案自首获轻判
2012-03-23 15:06: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怀化频道 | 作者:陈文科
  凌晨撬开金店卷闸门,打开保险柜,窃取20余万元金器潜逃外地销赃。最终忍受不了东躲西藏、担惊受怕的生活和心中的愧疚投案自首。3月20日,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因犯罪嫌疑人系主动自首,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宽大处理。

  被告人李度、李勇、王进、李林、粟高系怀化市通道县人,几人平日里游手好闲,没正当职业。2007年11月11日晚,几人驾驶汽车来到新晃县县城一金店门前进行踩点。12日凌晨5时许,由粟高守车,李林望风,李勇用板手将金店卷闸门打开,李度、李勇、王进三人进入店内撬开金店保险柜,将保险柜内黄金、铂金首饰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事后,李度、李勇、王进三人将所盗的首饰拿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以130 000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被告人李度分得赃款人民币20 000元后潜逃。因忍受不了东躲西藏、担惊受怕的生活和心中的愧疚,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度向通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度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 000元。结合被告人李度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具体情形,对被告人李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情罪节、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自首情节,遂对其减轻了刑法。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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