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跳车被压死 保险公司应理赔
2012-03-20 13:23: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汝城频道 | 作者:曾碧丹 唐盼霞
在交通迅速发展的时代,安全隐患无时无刻存在着。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上乘客跳车被随后翻下的车辆压住当场压死一案,判决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赔偿11万元。
去年7月29日,第三人何某驾驶原告李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翁源县江尾镇红岭梅斜村梅子斜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动力不足导致熄火后退,受害人谭某立马跳车,随后被翻下的车辆压住当场死亡。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协调,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原告向受害人谭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费用共计16.6 万元。第三人李某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证件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6日。原告于2011年3月20日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即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原告要求理赔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受害人谭某当肇事车辆因熄火而后退时主动跳车逃生,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随后又被失控翻下的车辆压住丧生,受害人谭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了,属于受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第三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均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已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是具备主体资格向被告索赔的。原告已向受害人谭某家属赔偿了损失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远高于交强险赔偿限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7月29日,第三人何某驾驶原告李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翁源县江尾镇红岭梅斜村梅子斜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动力不足导致熄火后退,受害人谭某立马跳车,随后被翻下的车辆压住当场死亡。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协调,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原告向受害人谭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费用共计16.6 万元。第三人李某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证件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6日。原告于2011年3月20日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即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原告要求理赔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受害人谭某当肇事车辆因熄火而后退时主动跳车逃生,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随后又被失控翻下的车辆压住丧生,受害人谭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了,属于受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第三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均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已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是具备主体资格向被告索赔的。原告已向受害人谭某家属赔偿了损失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远高于交强险赔偿限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