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稻田改鱼塘 两农民被判刑
2012-03-18 10:13: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 作者:于杨宁 陈飞燕
  承包大片稻田挖塘养鱼,本想发家致富,没想到触犯了刑律,都是不懂法惹的祸。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桂小平、桂俭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桂小平见承包稻田养鱼有利可图,遂与被告人桂俭平商定共同承包本组稻田挖塘养鱼。同年11月12日、13日,被告人桂小平以其本人名义与本组14户村民签订了《旱田租赁合同》,以300元/年的价格承租各户位于本村满竹塘町地段的农田20年。此后,2被告人雇请挖机、推土机在其承租的及自己原有的共计32.1亩稻田上挖泥垒埂。同年12月3日和10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2被告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2被告人不听禁止,仍继续施工,直至将稻田挖成2口鱼塘。经鉴定,所占用的32.1亩基本农田损毁后已无法种植水稻,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2011年5月6日,被告人接祁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小平、桂俭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32.1亩改作鱼塘,数量较大,造成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刑法》第342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木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鉴于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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