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变为合同之债 迟延履行仍须担责
2012-03-15 09:42: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衡山频道 | 作者:唐声华
  日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萱洲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的纠纷。受害方家属要求肇事者按借条支付原告方的本息共计284327元,法院认为被告应履行双方的协议,判决依法予以支持。

  2005年3月3日19时25分赵某驾驶小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南行125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同车王某某死亡。经交警认定,赵某负完全责任。经协商,被告赵某与死者之父等人就安抚费等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赵某自愿赔偿安抚金等费用2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履约。经屡次催促,赵某于2009年9月份就向死者的未婚妻出具了载明欠其人民币26万元的欠条,但一直没有兑现。故死者的未婚妻一纸诉状将赵某推向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但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协议,事后被告又自愿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告赵某与死者亲属之间的侵权之债已经转化为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之债,故被告赵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给付不能,应负本纠纷的全责。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对于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多留一个心眼,即使双方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的调处达成一致协议,事后肇事方如不按约履行,受害方就应当及时向法院寻求帮助、提出诉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因为该权利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若非如此,就会造成受害方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如上所述,将因侵权达成的协议转化为借条,将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并细化分期分批偿还的方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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