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冀平: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大有作为
2012-03-14 09:09: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 飞 安海涛
丁力辛 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冀平——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国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王胜俊院长多次提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就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问题,3月12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冀平。
实现观念转变
记者: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创新理念,您觉得法院应当从哪些方面实现观念转变?
陈冀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对人民法院来说,我认为,一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二要坚持司法人民性的理念,司法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揭开“神秘”的面纱,主动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成员参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争取更多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从而拓宽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渠道。三是要筑牢司法服务为先的理念,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强化服务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强化管理更好地体现服务。
在方法上,要切实改变过去主要靠管、控等行政手段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式,向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向发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赢得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说到底,法院应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更好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化解矛盾,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期盼的问题。
抓住主要问题
记者: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上,哪些领域与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
陈冀平:当前,社会管理仍有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黑恶势力、“两抢一盗”和“黄赌毒”违法犯罪依然突出,特别是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二是一些地方矛盾纠纷呈多发多样态势,主要涉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等方面,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三是流动人口违法、特殊群体的服务与管理、网络管理的问题仍然突出,引发犯罪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很好解决。四是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治安重点地区社会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治安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五是一些地方违法经营问题仍然屡禁不止,违法违章建筑较多,公共安全隐患突出,重大交通、火灾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随时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问题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紧密相连,人民法院应发挥好审判职能,创新和推动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记者:您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如何运用宽严相济原则?
陈冀平: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及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偶犯、初犯、胁从犯、过失犯及其他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立足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用好调解这个法宝
记者: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民事审判中应该如何加强调解,延伸职能,与其他部门开展矛盾联合预防与化解,实现诉调对接?
陈冀平:中央综治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把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正式纳入综治考核,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注重突出抓好排查预警和工作机制创新,指导基层和部门按照“调解优先、全面调解、司法支持”的原则,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推进“党政主导、政法综治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可以整合内外资源,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及司法和谐共建点等平台为依托,推动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开展矛盾联合预防与化解,将纠纷化解工作向前推移、向下延伸、四面扩展,使司法触角覆盖整个辖区,以立体、多元、高效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无缝对接,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记者: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该如何创新管理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陈冀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实现管理创新,应该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继续完善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委托执行以及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的规定,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
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题,要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推行财产申报调查、防止恶意诉讼、限制高消费等具体措施,构建多层次惩戒机制;继续开展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活动,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探索建立执行财产调查网络系统,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最高法院应研究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的司法应对工作,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查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加大执行力度,努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敢做社会“啄木鸟”
记者:在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人民法院该如何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针对性?
陈冀平: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国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应该建章立制、常抓不懈,促使法官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强的司法建议意识,主动挖掘案件背后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充分调研,从而为司法建议的起草奠定基础。
加强针对性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对个案审理中反映出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或者存在的法律政策风险等,进行梳理总结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及部门和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等反馈并提出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建议,为党委政府和企业等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提高我国行政执法的水平,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国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王胜俊院长多次提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就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问题,3月12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冀平。
实现观念转变
记者: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创新理念,您觉得法院应当从哪些方面实现观念转变?
陈冀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对人民法院来说,我认为,一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二要坚持司法人民性的理念,司法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揭开“神秘”的面纱,主动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成员参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争取更多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从而拓宽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渠道。三是要筑牢司法服务为先的理念,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强化服务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强化管理更好地体现服务。
在方法上,要切实改变过去主要靠管、控等行政手段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式,向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向发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赢得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说到底,法院应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更好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化解矛盾,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期盼的问题。
抓住主要问题
记者: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上,哪些领域与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
陈冀平:当前,社会管理仍有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黑恶势力、“两抢一盗”和“黄赌毒”违法犯罪依然突出,特别是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二是一些地方矛盾纠纷呈多发多样态势,主要涉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等方面,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三是流动人口违法、特殊群体的服务与管理、网络管理的问题仍然突出,引发犯罪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很好解决。四是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治安重点地区社会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治安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五是一些地方违法经营问题仍然屡禁不止,违法违章建筑较多,公共安全隐患突出,重大交通、火灾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随时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问题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紧密相连,人民法院应发挥好审判职能,创新和推动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记者:您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如何运用宽严相济原则?
陈冀平: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及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偶犯、初犯、胁从犯、过失犯及其他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立足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用好调解这个法宝
记者: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民事审判中应该如何加强调解,延伸职能,与其他部门开展矛盾联合预防与化解,实现诉调对接?
陈冀平:中央综治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把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正式纳入综治考核,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注重突出抓好排查预警和工作机制创新,指导基层和部门按照“调解优先、全面调解、司法支持”的原则,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推进“党政主导、政法综治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可以整合内外资源,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及司法和谐共建点等平台为依托,推动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开展矛盾联合预防与化解,将纠纷化解工作向前推移、向下延伸、四面扩展,使司法触角覆盖整个辖区,以立体、多元、高效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无缝对接,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记者: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该如何创新管理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陈冀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实现管理创新,应该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继续完善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委托执行以及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的规定,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
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题,要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推行财产申报调查、防止恶意诉讼、限制高消费等具体措施,构建多层次惩戒机制;继续开展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活动,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探索建立执行财产调查网络系统,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最高法院应研究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的司法应对工作,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查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加大执行力度,努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敢做社会“啄木鸟”
记者:在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人民法院该如何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针对性?
陈冀平: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国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应该建章立制、常抓不懈,促使法官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强的司法建议意识,主动挖掘案件背后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充分调研,从而为司法建议的起草奠定基础。
加强针对性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对个案审理中反映出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或者存在的法律政策风险等,进行梳理总结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及部门和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等反馈并提出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建议,为党委政府和企业等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提高我国行政执法的水平,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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