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2012-03-13 09:17: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文广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
  提案名称:《关于加大刑事被害人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议》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在去年提交提案《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塑造司法公正文明形象》的基础上,今年又提交了《关于加大刑事被害人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议》。

  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罪犯在赔偿上应该首负其责。李钺锋介绍,近年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虽然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对因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有相关赔偿规定,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导致许多被害人及其亲属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生活陷入困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量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受害人及其家庭得不到任何赔偿。由于当前犯罪人赔偿能力普遍低下、难负其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请求常常落空,对被害人而言确属不公。改变这种状况,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走出犯罪影响的阴影,恢复正常的生活,就需要建立由国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李钺锋说,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起来,也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地法院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也收到一定成效,一大批刑事被害人得到了救助,解决了医疗、生活面临的燃眉之急。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救助工作开展尚不平衡,体制、机制也还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撑,使救助工作遇到了一些现实困难和障碍。他认为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受害者的权利保障问题确实需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给予一定补偿和抚慰,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谐的体现和要求,同时还可以大大减少许多被害人因生活贫困长期申诉、上访的纠纷,增强广大群众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