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访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
2012-03-11 10:00: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 浩 袁有玮
  记者:近年来,在“大美青海”品牌建设成功的同时,“和谐青海”、“平安青海”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就。您如何评价青海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做好法院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强卫:青海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全省上下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为奋斗目标,全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青海省委始终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工作,注重发挥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新青海建设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服务保障青海“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为中心,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加大司法审判力度,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为实现全省“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和维护全省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201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37671件,办结35931件,同比分别上升4.7%和2.6%。青海作为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青海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治省原则,将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着力维护秩序和谐、保障群众和乐、增进民族和睦、促进宗教和顺,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律尊严,推动和谐发展,建设平安青海上迈上了新台阶。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做好法院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有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记者:可以看出,青海法院工作从省情实际出发,在工作理念上“坚持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那么,主要做法是什么?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

  强卫:去年,中央召开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十分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随后,青海省委召开专题研讨会,出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部署了全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实践者、推动者和捍卫者,承担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青海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找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研究新办法,采取新措施,探索新途径,不断增强司法审判公信力,积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高院研究制定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从准确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服务作用、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法院系统深入开展“清积案、化新访”和案件评查活动,依照法律和政策化解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力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五型法院”建设,创新司法审判工作机制,大力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个办案环节的协调配合,重点抓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公开等改革项目的落实,建立健全了服务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各基层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抓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等实践活动,涌现了一大批“马背上的法庭”、“草原上的法官”,既让广大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又让基层群众体味到了法官的温暖,拉近了司法审判服务与人民群众的距离。目前,通过包括法院系统在内的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青海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政治安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记者: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和青海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召开之年,您对青海各级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

  强卫: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在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的重要之年,做好青海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体和力量之一,肩负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职能。做好今年的法院工作,重点应把握三点。一是坚持依法服务社会。要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正确处理利益平衡与解决纠纷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诉讼内服务与诉讼外服务的关系。一方面通过诉讼内服务促成法治环境的形成,另一方面确保服务社会工作在法治化的轨道内进行。二是强化能动司法理念。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要调查研究,增强能动司法的前瞻性;要健全机制,增强能动司法的有序性。各级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要树立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党委政府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风险危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切实抓好法院自身管理创新。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抓好自身管理。全省法院要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目标,力争法院管理创新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以自身管理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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