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伤人命 十一被告人被判刑
2012-03-09 11:4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化频道 | 作者:王和祥 刘建军
- 庭审现场
- 当庭宣判
2012年3月8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严某、刘某庆、张某、龙某翔、何某、龙某新、龙某林、李某、吴某、夏某等10人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查明,2011年2月2日12时许,当天正是农历大年三十,龙某(在逃)在安化县仙溪镇大溪村刘某家的屋边因停车问题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的弟弟王某辉与舅舅刘某过来后,一起把龙某推搡了几下。事后,龙某心里不服,便分别打电话邀集被告人严某、刘某庆、张某、何某、龙某新、李某等人,要他们赶到仙溪山口大桥会合帮他报复王某等人。被告人严某接到龙某电话后,又分别打电话邀集被告人刘某庆、夏某来帮忙打架,并要被告人刘某庆开车到梅城镇接人。被告人龙某新接到龙某电话后,便打电话邀集其弟被告人龙某林去帮忙打架。被告人李某接到龙某电话后,便分别打电话邀集被告人张某、吴某、龙某翔去帮忙打架,并借来两把砍刀。被告人贺某途经山口时,龙某便邀集贺某一起帮忙。
17时许,11名被告人陆续从梅城赶到山口大桥与龙某会合后,分乘五辆小车赶往仙溪镇大溪村。18时左右,龙某一伙开车赶到刘某家殴打刘某。刘某被打后,退进房内将房门关上,大伙又将房门踢开,冲进屋里乱打乱砸,追打刘某至房屋平顶上,后刘某跳到屋后山上逃走。之后,龙某又召集大家继续寻找王某等人报复。王某得知龙某等人在其舅舅刘某家打砸后,便与其父王某祥、其弟王某辉带上三把锄头开车赶往刘某家,当车行至刘某家外面公路时,正好看见龙某等人手持木棒等凶器在找他们,三人便持锄头下车。龙某一伙手持木棒、砍刀等凶器冲上去与王某三人对打。打斗中,王某祥用锄头甩过来打对方时,被对方用木棒挡住,并将其锄头抢走,接着用锄头打在王某祥头部,王某祥被打倒在地。随后龙某与被告人贺某、严某、刘某庆、张某、龙某翔6人手持木棒、砍刀继续围着王某祥一顿乱打,致王某祥头部严重受伤。另外,被告人何某等6人先后追打王某、王某辉,致二人身上多处受伤。因有人喊“打死人了”,龙某等人才停手,并召集大家上车逃离现场。安化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设卡拦截,19时许,被告人贺某等6人相继被抓获归案。王某祥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1年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新等5人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等人受龙某的邀集持械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另被告人贺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在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贺某、严某、刘某庆、龙某翔、张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各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查明,2011年2月2日12时许,当天正是农历大年三十,龙某(在逃)在安化县仙溪镇大溪村刘某家的屋边因停车问题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的弟弟王某辉与舅舅刘某过来后,一起把龙某推搡了几下。事后,龙某心里不服,便分别打电话邀集被告人严某、刘某庆、张某、何某、龙某新、李某等人,要他们赶到仙溪山口大桥会合帮他报复王某等人。被告人严某接到龙某电话后,又分别打电话邀集被告人刘某庆、夏某来帮忙打架,并要被告人刘某庆开车到梅城镇接人。被告人龙某新接到龙某电话后,便打电话邀集其弟被告人龙某林去帮忙打架。被告人李某接到龙某电话后,便分别打电话邀集被告人张某、吴某、龙某翔去帮忙打架,并借来两把砍刀。被告人贺某途经山口时,龙某便邀集贺某一起帮忙。
17时许,11名被告人陆续从梅城赶到山口大桥与龙某会合后,分乘五辆小车赶往仙溪镇大溪村。18时左右,龙某一伙开车赶到刘某家殴打刘某。刘某被打后,退进房内将房门关上,大伙又将房门踢开,冲进屋里乱打乱砸,追打刘某至房屋平顶上,后刘某跳到屋后山上逃走。之后,龙某又召集大家继续寻找王某等人报复。王某得知龙某等人在其舅舅刘某家打砸后,便与其父王某祥、其弟王某辉带上三把锄头开车赶往刘某家,当车行至刘某家外面公路时,正好看见龙某等人手持木棒等凶器在找他们,三人便持锄头下车。龙某一伙手持木棒、砍刀等凶器冲上去与王某三人对打。打斗中,王某祥用锄头甩过来打对方时,被对方用木棒挡住,并将其锄头抢走,接着用锄头打在王某祥头部,王某祥被打倒在地。随后龙某与被告人贺某、严某、刘某庆、张某、龙某翔6人手持木棒、砍刀继续围着王某祥一顿乱打,致王某祥头部严重受伤。另外,被告人何某等6人先后追打王某、王某辉,致二人身上多处受伤。因有人喊“打死人了”,龙某等人才停手,并召集大家上车逃离现场。安化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设卡拦截,19时许,被告人贺某等6人相继被抓获归案。王某祥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1年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新等5人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等人受龙某的邀集持械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另被告人贺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在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贺某、严某、刘某庆、龙某翔、张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各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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