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埋尸 三人分别领刑
2012-03-07 11:53:05
     中国法院网讯 (赵杨)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后埋尸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另两名被告人王某、袁某以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2010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王某、袁某与被害人邓某四人,分别骑两辆摩托车,从伽师县某乡砖厂前往伽师县西克尔镇一餐厅吃饭,席间四人一起饮酒。后袁某单独一人骑摩托车返回砖厂,赵某、王某、邓某3人继续吃饭饮酒。酒后,赵某骑摩托车(前)带上王某(中)、邓某(后)返回砖厂,途中摩托车翻车冲至路基下。当赵某、王某苏醒后,发现邓某已无呼吸,二人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抢救措施,而是打电话叫来袁某,三人一起将邓某尸体拖至离路基较远处一沙丘后掩埋。将尸体掩埋后,三人于当晚潜逃回内地。

  同年12月4日12时左右,伽师县公安局西克尔派出所所长向伽师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称:在西克尔314国道1298公里处戈壁沙堆中发现一具尸体。经刑侦大队现场勘查尸检,发现死者属非正常死亡。后经侦查,发现某乡砖厂二包赵某、工人王某、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2月5日,伽师县公安局对赵某、王某、袁某网上通缉,当天17时,王某、袁某被重庆市江津区李市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2月21日,赵某在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公安局齐街派出所投案自首。伽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13日指控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王某、袁某犯包庇罪,向伽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酒后、无证、超载驾驶无牌摩托车,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生前颈部、胸部受伤,胸腔积血,最终以呼吸困难而死亡,死后被他人掩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父亲已与被害人邓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7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伽师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超载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亦未采取抢救措施,并将被害人尸体掩埋,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潜逃至内地,在被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袁某在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尸体掩埋,藏匿犯罪证据,掩盖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和袁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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